0514—82987180(扬州)

13375289680(季主管)

0523—80986001(泰州)

18761096918(沈主管)

法律资讯
您的位置: 主页 > 资讯中心 > 法律资讯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