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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商标法亮点解读

《新修改商标法亮点解读》
1、驰名商标终于脱去荣誉光环
    新版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使用,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增加规定,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对于“驰名商标”的上述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许瑞表解释:“驰名商标不是一个荣誉概念,而是一个法律概念。建立驰名商标制度的初衷是为解决商标争议。某些企业把驰名商标当作推销产品的金字招牌,将‘驰名商标’字样印制在包装上,并广泛用于广告宣传,其实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高级经济师、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表示:“商标法这次修改,一个核心就是加强驰名商标保护。修改后的商标法应该说是向前迈进了一步。对于驰名商标方面的一些规定,堵住了市场上不法经营者不正当竞争之路。”
    新商标法明确规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以及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的,可以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那么,什么样的商标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呢?新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惩罚性赔偿率先突破界限
    新版商标法在加大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方面,作出了前所未有的强硬举措: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此举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进程中,堪称具有突破性的意义。
    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对于新版商标法中,加大对恶意侵权处罚力度的相关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给予了很高评价。他甚至认为,第六十三条中对恶意侵权者处以一至三倍的赔偿数额,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还是比较新的尝试,这种率先突破界限的做法,对于今后版权法、专利法的修订都具有现实借鉴意义。
    据了解,在此次商标法审议期间,曾有不少委员提出,“三倍”的惩处力度还不够!有委员认为,“应该不写‘三倍以下’,而改为‘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上的民事赔偿’,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从保护权利人、惩戒侵权人的角度而言,这样的力度的确还可以再大一些。
3、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将公开
    据统计,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累计注册量分别为1136万件、765.6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达640万件,均位居世界第一。但近年来商标被大肆恶意抢注的现象屡屡发生。
    对此,新版商标法的“亮点”之一,就是有针对性地规范商标代理活动。比如,第十九条明确了“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八条列出了商标代理机构被严格禁止的行为,同时除了警告、罚款等原有的行政处罚手段之外,还明确违法商标代理机构将被工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近年来,商标代理行业的服务并不尽如人意。特别是一般代理机构,数量远远超出市场需求,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同行之间恶性竞争,导致出具虚假法律文件、欺诈委托人钱财、恶意抢注等现象屡屡出现。为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活动,商标法修正案增加了相应规定,比如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内容中,除了过去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外,新版商标法还明确:对违反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且情节严重的商标代理机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那么,什么情况才构成“情节严重”?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是多次违法违规、一犯再犯;二是给当事人带来严重后果。当然,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进行认定。
    对于修法之后的商标代理监管力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给予了肯定。新版商标法第十九条明确了“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新版商标法明确了违法代理的处罚措施,特别是增加了违法商标代理机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这些措施都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而且也是比较严厉的。通过规范商标代理机构行为,能够更好地为商标注册人和权利人服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认为,对商标代理机构要有严格要求,作为商标代理人,对商标法必须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否则就不应该具备代理资格。
    新版商标法第二十条规定: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严格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义彪认为,该条中提到的“商标代理行业组织”,规定还比较模糊,不易操作。
4、明确商标注册审查时限为9个月
    按照新版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原则上,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来说,“9个月”这个硬指标,显然意味着更大的工作量和压力。
    修正的商标法明确注册商标审查时限为9个月,对异议申请审查决定的时限为12个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决定进行复审的时限为9个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而不予注册决定复审的时限为12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别延长3个月或者6个月。这些规定,使公众对办理商标各项业务有一个明确的预期,为合理配置商标审查资源,构建规范高效的商标注册机制提供法律依据。
    对于此次将商标审查时限入法,业界给予了普遍认可。法律对时限的明确,将给商标申请、异议、撤销、无效等程序的审查效率加上‘保险’,也就意味着,商标申请不需要再跑‘马拉松’了”。但一下子要求必须9个月完成,可能会出现人手不够的问题。另外,我国的审查内容也要复杂一些,我们规定的有些内容,在国外并不需要审查。再加上比对库的数量不断增大,工作量必然会越来越大。所以,实践中只能是增加人手,尽量避免错判、漏判等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