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4—82987180(扬州)

13375289680(季主管)

0523—80986001(泰州)

18761096918(沈主管)

法律资讯
您的位置: 主页 > 资讯中心 > 法律资讯 >

怀疑公司账目有假 股东要求查账胜诉

2010年4月18日,叶某、姜某及朱某(姜某岳母)共同出资设立立德有限责任公司,并分别持有股份33%、27%、40%。公司章程约定,公司主营业务为阀门及阀门配件的生产和销售,公司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公司监事有权检查公司财务等。同年4月19日,姜某被任命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叶某被选举为公司监事。

 

    2011年9月,叶某因公司经营管理事务,与公司管理层发生矛盾。2012年3月16日,叶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公司总经理姜某伙同公司会计亏空公款。公安机关收到举报后,要求叶某进一步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后叶某向公司提出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遭到公司拒绝,遂将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立德公司辩称,原告叶某未向公司说明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此外,叶某之妻注册成立了与公司经营项目相同的企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叶某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故拒绝提供查阅。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叶某作为被告立德公司的股东和监事,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虽然叶某妻子注册成立了与被告立德公司经营项目相同的企业,但叶某查阅会计账簿与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并无必然联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