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民警杀人案庭审直击
2月13日上午9时,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号法庭,当审判长李发坚敲响法槌时,一起引人关注的公安民警醉酒持枪故意杀人案的庭审开始了。
当公诉人犀利地问及被告人胡平是去什么酒家吃饭?是否划拳喝酒?喝了多少时?他慢条斯理地说,当时没有太注意,直到后来才知道是“兄弟酒家”,当场喝了一斤半的白酒。根据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书证实,从胡平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同时,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也证实:被告人胡平在作案时是单纯醉酒,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庭让作出鉴定结论的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两位鉴定人王某和石某到庭作证,并排除了被告人胡平存在复杂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证实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在法庭上,被告人胡平对自己所佩带“六四”手枪的子弹数量记得非常清楚。他说,当时带了11发子弹去大鹏镇,其中有6发压进弹夹,另外5发在枪套外面,他也知道按照相关规定喝酒时,枪支应放在指定保管的地方,但是因为当时派出所没有指定的保管地方,所以就携带在身上。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当晚22时24分,被告人胡平因酒醉用其随身佩带的“六四”式手枪在该街道“老牌螺蛳粉店”门前道路上开了一枪,接着闯入店内问是否有奶茶,当店主说没有时,被告人胡平即朝天花板开了一枪,接着朝店主蔡世勇、吴英夫妇连开三枪。而胡平对当时什么时候吃晚饭,以及以后在“老牌螺蛳粉店”发生的事情全然不知,甚至连携带的枪支去了哪里也不知道!
庭审中公诉人问被告人胡平:“当时你所携带的枪支去了哪里?案发后,你是否辨认过你当时所携带的枪支?”
胡平回答:“不知道。辨认过,枪里还剩下一发子弹。”
公诉机关认为,早在2003年2月,公安部就已经出台过“五条禁令”,其中就明确严禁公安民警携带枪支饮酒。被告人胡平参加公安工作整整十年,对此必然是耳熟能详的,明明白白,但其还是明知故犯。
当庭道歉未获谅解
在庭审进行到下午1点左右时,被告人胡平明显看上去有点疲惫,当审判长问其对公诉人提出的问题是否有异议或者能否提供其他证据时,干脆就直接交给辩护人回答。但是在做最后的陈述时,还是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反思。
“由于本人喝酒造成了本案的发生,造成的本事件的后果,对自己造成的后果无法挽回,请求法庭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和看在我是初犯,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现在我向被害人家属深深地道歉,我对我自己造成的后果无法挽回,请求被害人家属原谅。”
但是他的道歉并没有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同意。反而向他提出了123万余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这与胡平家属愿意提供的20万元赔偿数额相差巨大。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最后审判长问及被害人蔡世勇和被害人家属黄某是否同意法院主持调解时,上述两人同时说出了三个字“不愿意”。
审判长接着问,被告人家属交至本院20万元的赔偿款对你们进行赔偿,你们是否接受?是否谅解被告人?
原告人回答:“不接受,不愿意谅解被告人。”
枪案悲剧发人深省
在庭审中,记者得知,胡平作为一名从警10年的80后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因成绩突出多次受到单位的嘉奖。应该深知公安部“五条禁令”是依法从严治警的铁令,但其在携带枪支的情况下还喝酒,究其思想根源,公诉人对其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剖析:
一是被告人法制观念淡薄,视法律为儿戏,把工作纪律当做“耳边风”。二是特权思想严重,在群众面前耍威风,具体表现在被告人走进店内就把枪拍在桌子上,又把枪对准在店里吃粉的客人的头部,问客人服不服!作为一名公安民警,本应用自己手中的枪支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但被告人胡平却用手中的枪来杀害群众,致使今天坐在被告人席上接受审判,教训何其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