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引发伤人事件
对于犯罪事实,李某在两次庭审时均表示无异议。但他始终坚称林先生对其有言语侮辱,林先生有过错在先;他坚称有自首情节,且对林先生的重伤鉴定结论有异议。
李某的辩护人当庭提出请法庭考虑重新鉴定,审判长当庭说明,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林先生的伤情构成重伤,对于其提出的重新鉴定请求不予准许。
至于李某是否构成自首,第一次庭审后经补充侦查,法庭在第二次庭审中认定李某构成自首。
法院认为,李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重伤1人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但李某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不予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林先生有过错,李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法院认为,林先生无明显过错,李某因琐事未冷静处理,持螺丝刀致林先生重伤后果,虽有自首情节,但不宜从轻处罚,对其辩护意见部分采纳,部分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1月29日,李某以一审未认定林先生有过错和虽认定其自首但未轻判为由提起上诉。
一审宣判后,林先生将李某及所属的物业公司一并诉至法院,提起提供劳务致害责任纠纷的民事赔偿,1月24日,椒江法院受理了此案。
林先生诉称,李某在工作期间致人损害,系职务行为,物业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连带责任,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15万余元。
物业公司认为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林先生主张的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不合理,且林先生自身有严重过失,应承担30%的责任。物业公司并申请就林先生合理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目前,该案处于鉴定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