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贬值费的性质与赔偿
关于车辆贬值费应否支持问题,首先需要厘清车辆贬值费中贬值的是什么?一般认为,车辆贬值费是对车辆交换价值损失的赔偿。受损过的车辆在交易价格上一般要低于无损的车辆,对中间的差价就是车辆所有权人的损失。这是很多支持车辆贬值费的意见的理由之一。
从法理上分析,这里的交易价格降低在法律性质上实际是属于纯粹经济损失。一般而言,对纯粹经济损失也应当赔偿。但侵权责任法要弥补的损害要求是现实的或者确实存在的损害。交易价格依附于交易而存在,车辆所有权人今后是否交易车辆却是不确定的。如果车辆所有人不交易车辆,或者交易的时点与贬值评估的时点有较大差异,那么评估出的交易价格的贬值就未必存在或者未必是实际损失,在诉讼时确定贬值损失赔偿也是没有法律意义的。正因如此,有相当多的意见反对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赔偿。
但如果因车辆是否交易或者何时交易不确定而反对车辆贬值费,那么对在诉讼时车辆已经进行了转让的受害人,是否也不应该给予赔偿呢?显然在诉讼时已经确定了纯粹经济损失数额的贬值应当进行赔偿。因此诉讼时无法确定因贬值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不应该作为否定车辆贬值费的原因。但在具体的案件中,可以因车辆贬值的纯粹经济损失无法确定而不支持贬值费。此时之所以不支持,不是对贬值费本身的否定,而是对无法确定车辆贬值的具体数额时诉讼请求的不支持。
一旦因交易车辆而确定了车辆贬值的纯粹经济损失,应当允许受害人另行起诉主张赔偿。同时因损失数额在此时方才确定,因此不应存在诉讼时效届满的问题。
综上,《解释》并未否定对车辆贬值费的支持。从贬值费的法律性质看,应当赔偿车辆所有权人因贬值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但在该损失是否实际发生及具体数额确定前,因证明问题不应支持。一旦因交易的实际进行该损失得以确定,应允许受害人另行起诉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