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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被自己车轧死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货车溜车将正在检查车辆的司机轧死,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近日,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纠纷案,判令保险公司对司机的死亡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2013年7月12日12时许,孙某驾驶鲁K9901X号货车在某外运场站运输货物,车子着火后停在半坡,孙某下车检查时车子溜走,将其双腿压断,当日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未到现场,亦未出具事故认定书,当地派出所的出警情况说明中记载“交警称不属于交通事故”。鲁K9901X号货车在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孙某的继承人李某等三人认为,孙某被鲁K9901X号货车碾轧受伤后死亡,太平保险应当赔偿。三人索赔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太平保险赔偿54万余元。

 

    太平保险则认为本案发生场所并非道路,交警也称不属于交通事故,所以不是交通事故纠纷;同时,孙某是驾驶人员而非第三者,不属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应定性为交通事故纠纷,事故发生时孙某的身份已转化为第三者,遂判决太平保险赔偿54万余元。

 

    (张丽红) 

 

    ■法官说法■

 

    该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纠纷,二是孙某是否应当认定为保险中的第三者。对此,该案承办法官作出了相应的解释。

 

    该法官说,交通行为的认定应从全局理解,包括运动和静止两种状态。在孙某驾驶车辆运输货物的过程中,所有完成这一交通目的的行为都应视为该交通行为的组成部分。外运场站是对外营业的公开场所,用于社会车辆进入装卸及拖运货物,应归于道路范畴。本案发生时间是车辆行驶至目的地的过程中,事故地点是外运场站,事实是车辆临时停靠,因采取措施不当及疏忽大意造成伤害后果,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应当定性为交通事故纠纷。

 

    该法官同时认为,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受偿主体是第三者,不包括车上人员,即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人员。本案事故发生时,孙某系停止驾驶行为下车检查车辆,处于车辆之外,应当认定其身份已经由驾驶人员转化为本车人员以外的第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