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被自己车轧死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2013年7月12日12时许,孙某驾驶鲁K9901X号货车在某外运场站运输货物,车子着火后停在半坡,孙某下车检查时车子溜走,将其双腿压断,当日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未到现场,亦未出具事故认定书,当地派出所的出警情况说明中记载“交警称不属于交通事故”。鲁K9901X号货车在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孙某的继承人李某等三人认为,孙某被鲁K9901X号货车碾轧受伤后死亡,太平保险应当赔偿。三人索赔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太平保险赔偿54万余元。
太平保险则认为本案发生场所并非道路,交警也称不属于交通事故,所以不是交通事故纠纷;同时,孙某是驾驶人员而非第三者,不属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应定性为交通事故纠纷,事故发生时孙某的身份已转化为第三者,遂判决太平保险赔偿54万余元。
(张丽红)
■法官说法■
该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纠纷,二是孙某是否应当认定为保险中的第三者。对此,该案承办法官作出了相应的解释。
该法官说,交通行为的认定应从全局理解,包括运动和静止两种状态。在孙某驾驶车辆运输货物的过程中,所有完成这一交通目的的行为都应视为该交通行为的组成部分。外运场站是对外营业的公开场所,用于社会车辆进入装卸及拖运货物,应归于道路范畴。本案发生时间是车辆行驶至目的地的过程中,事故地点是外运场站,事实是车辆临时停靠,因采取措施不当及疏忽大意造成伤害后果,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应当定性为交通事故纠纷。
该法官同时认为,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受偿主体是第三者,不包括车上人员,即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人员。本案事故发生时,孙某系停止驾驶行为下车检查车辆,处于车辆之外,应当认定其身份已经由驾驶人员转化为本车人员以外的第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