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阳离婚财产执行异议案落槌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9至2013年6月24日期间,李阳之妹李宁向李金名下的银行账户汇款共计390万元。
此外,针对李阳主张实际支付金额不止390万元,应为400万元或者更多一事,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调查李金相关银行账户的进账记录,亦未发现除390万元及偿还“爱丁堡房产”贷款款项之外的其他进账记录。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阳作为被执行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针对“爱丁堡房产”的540万元售房款是否应当折抵执行款问题,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财产履行协议》系双方达成的诉讼外和解协议,并非诉讼中或执行中达成,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申请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因“爱丁堡房产”依双方申请,在离婚时并未分割。现双方对该房产的产权归属存在争议,直接影响540万元售房款性质及分配规则。该争议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双方可另行解决。李阳主张540万元售房款折抵执行款,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李宁向李金汇款的390万元是否可以视为李阳履行的义务问题,法院认为证人李宁出席听证会,佐证了受李阳委托向李金还款的事实及款项用途,且李金与李宁无经济纠纷,因此足以认定李宁向李金汇款的390万元为李阳履行判决确认的给付义务。
关于李阳主张的390万元之外的款项,因李金未认可,且李阳未举证,经法院调查亦未发现新证据,故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另,双方均认可李阳缴纳至法院的260万元及偿还“爱丁堡房产”贷款823792.09元的款项用途及金额,法院不持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