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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航客机失联 法律问题浮出水面

 从3月8日至今,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客机失联事件已过去一月有余,人们除了密切关注搜寻进展外,开始更多关注索赔问题:马航失联乘客家属可以在哪些国家起诉索赔?谁是赔偿主体?4月9日,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举行了“传播热点论谈”,与会学者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

 

    当前法律可以介入

 

    连日来,中、澳、美搜寻队先后数次探测到疑似客机“黑匣子”的脉冲信号,搜寻队表示,希望未来数天内可在该海域海底发现一些有助于确认该处是MH370“长眠之处”的物件。

 

    与此同时,马来西亚方面启动的刑事调查仍在继续。据新加坡《联合早报》4月10日报道,马来西亚警察总长阿布·巴卡尔指出,警方至今已传召180人协助调查马航MH370客机失联事件,但仍未有发现。

 

    阿布·巴卡尔表示,警方的调查范围仍以四个角度为主,即劫机、人为破坏、乘客与机组人员的心理问题及个人问题。

 

    显然,目前来看,造成马航MH370客机失联事件的原因存在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从航空法角度出发,在我个人看来,目前真正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浮出水面。”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教授宣增益说。

 

    但对马航失联乘客家属来说,随着时间的推移,从理性角度去思考善后问题尤显必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尹志强认为,马来西亚之前已经宣布飞机坠毁,“有了这样一个初步结论,法律应该介入进来”。

 

    专家建议在中国起诉

 

    事实查清后,马航失联乘客家属可以在哪些国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宣增益介绍说,根据199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中国法院和马来西亚法院对此均有管辖权。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承运人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住所地和主要营业地在马来西亚,所以马航失联乘客家属可以选择在马来西亚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同时,MH370航班的目的地是中国,也可以选择在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宣增益表示,MH370客机上有几名乘客是美国人,美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在很多人看来,美国的法律原则在相同类型的诉讼判例中表现得更为慷慨。 

 

    据法国《费加罗报》网站的报道,在2009年里约热内卢至巴黎航班发生空难后,一位美国乘客的亲属得到了高达400万美元的赔偿金,而一位巴西乘客的亲属仅得到了75万美元,一位欧洲乘客的亲属得到了25万美元。

 

    那么是不是在美国起诉更好?“的确,美国在损害赔偿方面的赔偿额非常高,不仅有实际损失的赔偿,还可以进行惩罚性赔偿。”宣增益说。

 

    但宣增益不建议在美国起诉。他表示,美国、中国和马来西亚都是《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美国法院很有可能按照公约的规定判决赔偿额。而且在美国,诉讼时间会非常长,“可能拖个四五年”,此外律师代理费也非常昂贵。

 

    宣增益介绍说,按照公约规定,可以在上述有管辖权的国家分别提起诉讼,比如一些家属在中国起诉,还有些家属在马来西亚起诉,但这样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我建议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的诉讼期间没那么长。”

 

    宣增益和尹志强都提出,此次失联事件涉及到众多受害人,最好采取集团诉讼的方式,组成律师团,在一个国家提起诉讼。

 

    赔偿主体目前为马航

 

    据了解,《蒙特利尔公约》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此次失联事件中,作为承运人的马航,在发生旅客伤亡事故的情况下,无论存在过错与否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目前没有得出结论的情况下,乘客家属首先可以向马航主张无过错责任赔偿即第一梯度赔偿责任,马航必须承担11.3万欧元(100余万元人民币)特别提款权的赔偿责任。如果马航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还要承担第二梯度的过错责任,即承担11.3万欧元特别提款权之外的额外赔偿。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相关规定,承运人除需承担11.3万欧元特别提款权的赔偿责任和潜在的超过特别提款权的赔偿责任外,还可能承担诉讼费用等。

 

    宣增益告诉记者,如果最终调查认定是由于飞机出现故障,美国波音公司也应赔偿,这一赔偿与11.3万欧元的特别提款权并不冲突。

 

    宣增益介绍,在中国法院起诉或者在马来西亚法院起诉,获得的赔偿额度基本相同。

 

    信息发布的是与非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2《搜寻与援救》第5.1.1条规定,当任何当局或任何搜寻与援救组织的机构有理由相信一架航空器处于紧急情况时,必须向有关援救协调中心立即提供所掌握的所有情报。

 

    但此次马航客机失联事件中,马来西亚方面的信息发布备受诟病。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双聘教授解志勇对马来西亚方面的信息发布进行了点评。

 

    解志勇认为,马来西亚政府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有值得借鉴之处。首先,马来西亚方面很迅速地给这次事件定位为“有重大国际影响的事件”,在信息发布过程中起初的频率非常高。而且总理专门出面作说明,其他发言人也是国防部长兼代理交通部长,这一做法提高了信息发布的权威性。

 

    其次,在发布信息时措辞非常严谨,一直到现在都使用“失联”一词。

 

    第三点,发布信息时比较有科学的精神。开始说“不排除人为因素”,后来说“不排除劫机的可能”,这种可能性越来越高时,又宣布已经启动犯罪调查。

 

    解志勇也指出马来西亚信息发布过程中存在诸多不令人满意之处:在信息发布的过程中,曾一度出现过两个声音,一个是军方,一个是政府,主体混乱。在飞机是否调头和折返的问题上,至少在最初几天实际上是误导了国际社会,“可能有违反法律的嫌疑”。

 

    同时,在信息发布过程中,效率非常低下,而且非常不恰当地反复使用否定性用语。“从政府发布信息的角度,这样做都是不恰当的,应该尽量用肯定的语言传达准确的信息。”

 

    此外,客机失联事件发生后,马来西亚方面在北京设立了接待家属的场所,但却经常拒绝回答家属的提问,缺乏与权利相关人的有效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