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4—82987180(扬州)

13375289680(季主管)

0523—80986001(泰州)

18761096918(沈主管)

法律资讯
您的位置: 主页 > 资讯中心 > 法律资讯 >

父母卖子女落户房 子成年后起诉被驳

1998年7月,黄某夫妻为让子女户口迁入厦门读书,花费50多万元购买了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的某处房产,登记的买房人为黄某妻子及两名子女。1999年,因开办的公司资金周转不灵,黄某向银行贷款50万元,并由好友陈某所开办的公司为之提供担保。后黄某生意陷入困境,无力偿还贷款,便与陈某商定:由陈某代为偿还银行贷款50万元及利息,黄某将该处房产与一份7万元的债权折抵。黄某与陈某还就此事专门签订《协议书》,黄某妻子与子女均在上面签字确认。事后,陈某通过自己公司的账户依约向黄某公司转账54万元用于向银行还款。黄某将房屋交由陈某使用。

    2013年,黄某之子黄某霖将陈某作为被告、母亲黄某环和姐姐黄某慧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声称自己在签订《协议书》时年仅9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没有尽到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义务,故其要求确认前述与陈某签订的《协议书》及房产买卖协议无效,并返还讼争的房产。

    法院审理认为,在购买该房屋时,黄某霖为未成年人,姐姐黄某慧也刚刚毕业,姐弟俩除父母之外并无独立的经济来源。房产完全由黄某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此外,《协议书》中还明确指出房产系黄某与妻子为子女落户厦门而购置,子女成年后需配合房产过户,由此断定其产权实际上属于黄某和妻子所有。因此,法院判决黄某夫妻处分房产的行为有效

    本案主审法官杨丽芬告诉记者,现实生活中,父母为了给子女落户而购房并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情形屡见不鲜。一般来说,若父母对房屋产权属子女所有或产权属父母与子女共同共有的事实并无异议,也无特别说明的前提下,父母的这种行为隐含了将房产的部分甚至全部产权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但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父母在协议书中明确指出其房产仅是为了落户才将子女列为购房人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成年后需配合房产过户等事宜,从这些表述可以看出,本案的父母并无将该房产赠与子女的意思,而黄某霖在签约当时作为未成年人,并无自有的财产,故其主张父母的行为侵害了其作为被监护人的财产权,是与事实不符的。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若监护人确实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则应当由监护人赔偿被监护人的损失,而非确认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黄某霖的诉讼请求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