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害女大学生 一审被判死刑
2014年4月16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昌向塘火车站女大学生遇害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永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李永红系南昌县一农民,长期在该县向塘火车站开“拐的”谋生。2013年8月15日凌晨四时许,李永红开“拐的”在向塘火车站搭载了下错车的女大学生王某,见其年轻漂亮,萌生歹念,遂借故将车子开至向塘西洛村赣抚平原总干渠附近偏僻处,欲对王某实施强奸,遭到奋力反抗。为此,李永红将王某推下赣抚平原总干渠,并强行拖其游过河致其溺水。
到对岸时,李永红明知王某已奄奄一息,又强行将王某拖至河中游回南岸,为掩盖罪行,便将其用水草盖住藏匿于河岸边草丛中。
随后,李永红窃取了王某携带的行李及手机、平板电脑等财物,并藏匿于向塘村的出租屋内。案发后,经鉴定,王某系溺水死亡。
法院认为,李永红违背妇女意愿,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遭到反抗后又强行拖拽被害人下河致其溺水死亡,之后又窃取被害人财物价值28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
据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永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李永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庭审时,被害人父母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充分行使了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