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零首付”,法律风险大
凡是市场上出现“零首付”、“低首付”的时候,都是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的时候,开发商不过是既想卖房,又不想降价而想出的一个变通政策而已。
连日来,广东的广州、惠州、深圳等地出现的“零首付”购房,引起了社会较大关注。对此,深圳知名房地产律师、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茂荣律师特别提醒置业者,所谓的“零首付”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置业者须谨慎。
所谓的“零首付”或者是“低首付”,就是在一些开发商或房产中介的帮助之下,购房者不用支付或者是支付较少的首付款就可以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完成购房。从表面上看,“零首付”、“低首付”缓解了部分购房者筹集首付款的压力,可以帮助他们早点拥有自己的房子。
但这只是一种表面现象,或者说对个别购房者有效,对于多数购房者来说,“零首付”、“低首付”都是一项风险很高的行为,必须谨慎对待,切莫盲目行事。一方面,“零首付”当然不是不用购房者支付首付款,其本质是由开发商或房产中介通过垫付,或者是虚拟抬高房价,多从银行贷款的方式来获得首付款。这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置业者资金短缺的现状,还需要借助于首付款高息垫付、虚高评估价骗贷等非常规操作实现,无疑大大增加了置业者的贷款利息及按揭月供款的负担。
另一方面,“零首付”因为不符合国家和银行的有关规定,其违法违规的内容是无法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的,那么一旦房地产中介机构无法兑现承诺,或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消费者将难以依法追责索赔,风险巨大。比如一些贷款公司在向市民推荐所谓“低首付”、“零首付”购房的时候,就明确表示,在办理的过程中双方要签订一份阴阳合同,虚拟成交价,以此来套取银行贷款。如果这种行为被银行发现,不但会导致贷款办不下来,而且一旦双方产生法律纠纷,最终的受害者必定还是购房者。
说到底,“零首付”、“低首付”购房仅仅是对那些“暂时”存在资金困难,同时又收入稳定,具备较高还贷能力的购房者有用。离开了这些限定条件,它的风险性就大大增加,毕竟这种由“零首付”带来的轻松只是暂时的,一旦购房之后,购房者既要还正常的银行贷款,还要还“首付款”,其还贷压力可想而知。
2008年深圳房地产处于低潮的时候,也曾经出现“低首付”购房,最终引发了号称“深圳断供第一案”的漾日湾畔断供案。开发商曾经利用抬高销售价格的方式,以“零首付”的方式将物业售给业主,并套现大笔银行贷款,然后在资金链断裂后失踪。没有缴纳首期的业主,在楼价大幅下跌后,因为多月拒绝还贷而被银行告上法庭。这样的教训,实在应该被购房者汲取,也应该引起政府监管部门的高度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