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无受审能力 法院裁定终止审理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以被告人无受审能力裁定该案终止审理。
据了解,该院受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告人王某在骑行电动自行车时,因未注意避让行人,将正在横过马路的孙某撞倒,致其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而王某的头部也在该起事故中受到重创。
该案开庭前夕,王某的家属向江北法院提出,因王某受伤后出现严重语言表达障碍,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该院经向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了解情况,虽然王某在侦查环节先后制作形成3份供述,检察环节也能完成提审讯问,但不能完全排除其头部创伤发生病理性渐变的可能。合议庭合议后,决定对被告人申请刑事受审能力鉴定。
经宁波市康宁医院鉴定,被告人王某精神状态诊断属器质性精神障碍,缄默状态,无受审能力。
针对该情况,合议庭经过合议后,认为本案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遂对本案中止审理。
然而王某始终没有好转迹象,近日,合议庭经第二次合议后认为,综合司法鉴定意见与专家意见的表述,王某恢复到受审能力水平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故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