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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醉驾入刑”的那些事

■核心提示■

    “五一”假期将至,三年前的“五一”,“醉驾入刑”正式实施,即,凡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旦被查获,将面临最高六个月拘役的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震慑了醉驾行为。

    “醉驾入刑”后,醉驾行为是否得到有效遏制?该类犯罪有无出现新情况新问题?2014年4月25日上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三年来审理的涉及交通安全的案件。据悉,昌平区法院交通肇事罪案件数量较为平稳,但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不断增加。

    法官特别提醒车主,假日期间应增强交通法规意识,切勿饮酒驾车。

    酒后停车场肇事也属犯罪

    2014年3月4日,姜某酒后驾驶长安牌小型客车在昌平区回龙观镇流星花园三区南门处倒车时,将一超市的玻璃门撞坏,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姜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5.1mg/100ml。

    2014年2月21日,鲍某醉酒驾驶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在昌平区回龙观镇龙禧二街三合商厦停车场由北向南倒车时,与岳某驾驶的骊威牌小型轿车发生剐蹭,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鲍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1mg/100ml。

    法院经审理,判处姜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鲍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提示:公共性较强区域属于道路范畴

    以上两个案件均是在停车场或停车便道,姜某、鲍某在与朋友饮酒后,启动汽车进行倒车时发生的交通事故。

    据昌平区法院统计,3年来,在小区内、商业停车场、底商便道等地被查获的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虽然占总数不多,但也有10人。

    危险驾驶罪中对“道路”的认定适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011年,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地点主要在传统道路上,之后,犯罪地点开始出现停车场等非传统区域。可见,在查处地点、范围等方面越来越广,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的道路上,而是逐渐扩展到开放式小区、停车场等区域。

    法官提示,一些具有较强“公共性”的特殊区域,如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小区、大学校园、停车场、农村道路等场所均属于“道路”范畴,醉酒后在上述地点驾驶机动车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事故后二次饮酒以累加结果为准

    2014年1月13日,李某醉酒后驾驶沃尔沃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昌平区某小区楼下时,与停放在路边的别克牌小型汽车发生剐蹭,后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9.4mg/100ml。

    庭审中,李某辩称发生事故后其因身体不适被家属扶回家中休息,后在家中二次饮酒,所以之后血检结果为289.4mg/100ml系两次饮酒累加的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其酒精含量为289.4 mg/100ml,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提示:血液酒精含量以最后检测为准

    对涉嫌酒驾司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和抽血检验通常是交警到达现场后的首要工作。实践中,在交警尚未到达前,有个别司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抽取血样前故意再次饮酒,企图以此干扰抽血酒精检测数值。

    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80mg/100ml醉酒标准的,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其醉酒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 mg/100ml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法官提醒,凡为逃避处罚,在被查获前再次饮酒的,法院在具体认定时,均以最后一次酒精检测含量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

    2012年2月2日,张某无证醉酒驾驶捷达牌小型轿车(内乘竺某)在昌平区昌崔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75号电线杆处时,与冯某驾驶的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长城牌小型轿车(内乘高某)发生交通事故。

    经检测,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9mg/100ml。检测后张某逃逸,于2014年2月4日被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张某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吊销驾驶证,案发时无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为逃避检查逆向行驶,案发后逃跑,且经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但鉴于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取得被害人竺某的谅解,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判决张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提示:发生事故后积极施救是上策

    虽然酒精含量是影响危险驾驶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但审判实践中,尚有如下法定或酌定从轻的情节:有自首情节:包括发生事故后积极抢救伤者,主动报警等待处理;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抗拒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坦白情节:即被查获或抓获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另外,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能够积极赔偿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

    但法官同时强调,对于下述情节应适当予以从重处罚: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的;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法官强调,酒后危险驾驶的,应当尽快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而存在上述酌定从重情节的,因其对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更大,可能会在基准刑基础上适当予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