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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异地取现 市民状告银行获赔

2012年9月,任先生在某银行温州分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今年1月1日23点53分至1月2日00时15分,任先生的手机不断响起短信提示音,手机短信显示,该银行卡在南宁市发生16笔取现交易,金额总计为3.8万元,手续费404元。

    任先生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并向银行口头挂失。任先生称,其从来没有去过南宁,且银行卡一直贴身保管,从来没有告诉他人银行卡密码,也没有进行过网络消费。

    由于交涉未果,任先生将发卡银行告到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开庭审理中,银行认为,此案涉嫌第三人刑事犯罪,应该按照先处理刑事案件后处理民事案件的原则处理;而且,任先生自己没有保管好银行卡,损失应当由自己承担,交易记录也不能证明任先生银行卡的款项是被盗取的。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月1日至1月2日期间,任先生没有离开温州,上述银行卡也没有离开任先生。法院认为,任先生在银行办理了借记卡,双方已经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任先生的借记卡在异地发生交易,且交易时任先生及借记卡都没有离开温州,发卡行没有尽到保障借记卡款项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对于银行主张的案件涉及到刑事犯罪,法院认为,该案审理的是任先生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与本案是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且刑事犯罪的实施主体也不是这起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综上,法院认为银行方面提出的答辩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而判决银行赔偿任先生损失3.84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