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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裁判规则解析摘录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实务问题(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案例处置类型,但其中涉及众多司法裁判规则的适用争议问题,值得司法实务界进行深入研究。

    从立法及规范性文件的体系性而言,调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依据较为充分。不仅合同法第十六章专章设立建设工程合同制度,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详尽的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来指导此类纠纷中司法裁判规则的适用问题。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3年12月11日发布并且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的第16号令,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对工程造价作出细致的甚或是创设性的行政性监管规定;各地亦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来调整建设工程合同的造价与工程质量等纠纷。因此,如何正确适用各类裁判规则尤为重要。

    典型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35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1期)“莫志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本案所涉及的司法裁判规则包括:1.如何正确认定合同无效后的各方法律责任;2.在合同无效体系下涉案工程款应如何适用计价规则,包括:涉案工程款是应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还是据实结算? 

    该案例的主要裁判指导思想包括: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虽然合同无效,但施工人的劳动和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在建筑工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有效合同处理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来计算涉案工程价款,承包人不应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

    典型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104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如何正确认定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如何正确认定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状态;3.涉案工程价款的确定依据。

    该案例中的主要裁判指导思想包括: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结论的,在确定工程价款时,一般应以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这是因为,以定额为基础确定工程造价大多未能反映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贴近市场价格,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实际造价成本,且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更公平。

    综合上述两宗典型案例的裁判指导思想可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涉及的主要裁判争议包括:合同效力的判定问题;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利益平衡问题;工程计价规则的正确适用问题;实际施工人的保护问题;定额标准的适用效力问题;违约责任的判定问题等等一系列司法裁判规则的适用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合同效力主要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及其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诸如,合同法明确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亦确认涉及此种主体资格瑕疵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再如,合同法明确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故建设工程合同中涉及前述合同内容的,其合同效力将不被司法裁判权所认可。

    本系列解析文稿将以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中的裁判指导思想为基础,从法律的体系性角度出发,贯通合同法、民法、建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规章的立法脉络,延伸研究建设合同司法裁判中的各类法律实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