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判决首例精神赡养案
因大儿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74岁的母亲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日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胡荣每月支付生活费200元,每月回家探望母亲两次。这是自去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株洲法院审结的首例精神赡养案件。
家住株洲天元区花园二村的齐女士74岁,靠退休金和收取房屋租金过日子。近年来因身体状况不佳,三个儿女轮流照顾其生活。2013年8月,齐女士病危入院。住院期间,大儿子胡荣从未前来探望,也未给予过问候。一怒之下,心寒的齐女士将大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住院期间的部分医疗费用,以及每月的生活费和营养费。起诉前,她和小儿子一起居住。为此,她还要求胡荣每月回家探望两次。
胡荣和妻子凌某都已下岗多年,二人一直在外打零工。胡荣称,在2012年以前,相比弟弟妹妹而言,自己对母亲照顾更多。2012年后,逢年过节的时候,他还是会给母亲一些钱物,但对老母亲的照顾变得少了。虽然自己的经济条件并不宽裕,但在法庭上,胡荣仍表示愿意支付母亲每月的生活费并前往探望。
经过两次庭审,法院最终判决胡荣支付其母亲住院医疗费1225元,每月须支付生活费200元,并且每月必须回家探望两次。
■法官点评■
本案承办法官刘伟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此次判决的法律依据是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条着重指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上述条文既强调了伦理道德的正义性,又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体现了法的善意和对老年人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