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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可否向未离婚父母一方索要抚养费

【案情】

    石晓梅与高志贤于2006年10月结婚,育有一女高丽。自2008年高志贤做生意连年亏损后,二人因经济问题经常争吵,后高志贤离家不再管母女俩的生活。2013年,石晓梅因身体虚弱无工作无收入难以抚养高丽,遂以高丽名义将高志贤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抚养费。石晓梅不想离婚也未提起离婚诉讼。

    【分歧】

    夫妻婚姻关系存在,不起诉离婚,可否主张子女抚养费?

    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纷争,是家庭矛盾,属于伦理道德调整的范畴,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父女间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主张抚养费不以父母离婚为必要条件。

    【评析】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往往夹杂着大量的风俗人情、伦理道德因素。在传统观念中,夫妻是一体的,夫妻的财产是共同的,故有观点认为,石晓梅和高志贤在夫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个人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母亲独自承担抚养费的问题,钱无论由谁支配都是左手与右手的关系,属于两人之间的私人问题,法律对此不应过多干涉。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它指出了夫妻财产共有的特征,但对于这种基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支配权法律应否进行干涉呢?答案是否定的,确如上文中所言,夫妻共有财产支配权的归属是夫妻私人事务,法律无权也不应过多干涉。但更应该看到,抚养费请求权是法定的。在法定请求权利面前,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在法定义务得到履行的情况下,相对“私人”的权利才能行使。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抚养费纠纷,不是伦理道德考察的范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是否应支付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实施后,这个问题有了明确的答案。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条规定可以说是针对上述情况量身定做的。

    不管父母婚姻存在还是离婚了,抚养未成年子女都是他们的法定义务,法律也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因此本案中,未成年的女儿高丽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亲高志贤追索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