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二审宣判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林春平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林春平等4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温州市中院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一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林春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2年1月,温州商人林春平号称出资6000万美元收购“美国大西洋银行”,结果牛皮吹破,神话变为笑话,被人称为“忽悠大王”。不久,曝出他虚开巨额增值税发票的丑闻。
温州中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林春平在经营温州春平丽泰米业有限公司、温州哈同商贸有限公司期间,为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牟利。他分别以自己及他人的名义,设立了温州双频实业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在2011年至2012年期间,他借用该5家公司的名义,用虚开的抵扣税款发票用作进项抵扣税款,对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受票单位,而为自己牟取利益。
2011年9月至2012年5月期间,为赚取4%至6%的开票手续费,林春平指使员工被告人从事相关虚开环节,从而向全国各地计315家受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66份,价税合计金额为5.2亿余元,税额7600多万元。
为弥补进项抵扣,在2011年8月至9月期间,林春平指使员工被告人胡某在辽宁省锦州市设立锦州中富农产品有限公司,虚构农产品收购事宜,并虚开增值税销项专用发票给自己控制下的另外两家公司,从而向税务部门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5563份,价税合计为6200多万元,抵纳税款合计为720多万元。同时,林春平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从广州等地购买137份海关完税凭证(经查证为伪造),用作抵扣进项税款,价税合计为8.5亿余元,抵纳税款1.1亿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