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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又有多处修改删除见义勇为重大过失担责规定

     3月15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的民法总则草案又有多处修改。据了解,3月12日,各代表团对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普遍赞同草案修改稿,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认真审议。

    草案修改稿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删去了此前“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审议中,一些代表认为,这一严格规定针对的是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但仍然难以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不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建议删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代表意见,删除了这一规定。这就意味着,只要是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

    鉴于死亡日期的确定在保险理赔、继承等方面至关重要,有代表建议强化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性,基于此,草案修改稿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