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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施工合同中竣工验收及交付若干问题的解读 蔡荟

2013版施工合同中关于竣工验收部分的规定主要是在第13条验收和工程试车部分进行了阐述,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工程试车、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施工期运行、竣工退场六个条款,较之1999版施工合同相比,所设置的条款内容更为充实详细,并新增了部分条款内容,如工程移交证书和竣工退场等。
    一、关于竣工验收条款的解读
竣工验收,是全面检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是确定工程安全性、可靠性的最关键环节,决定了工程能否如期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13.2款明确了关于竣工验收的系列条款,包括竣工验收的条件、竣工验收的程序、竣工验收证书的签发、逾期验收的责任。其中验收合格签发接收证书及逾期验收的责任,是2013版施工合同的新增内容。
根据第13.2.1项规定,承包人在提请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以下工作:一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作,但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可以除外;二是承包人完成竣工资料的整理,即承包人已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的要求及合同约定备齐了竣工资料;三是甩项工作与缺陷修补工作已安排妥当,即承包人已经按合同要求,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的清单及施工计划,并已经发包人的同意。   
在承包人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可以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在收到报告后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再报送发包人审查。此处相对于1999版施工合同,不仅增加了监理人的预先审查程序,而且缩短了发包人竣工验收审核时间,同时还增加了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时间。这不仅有利于提高验收质量、节省验收时间,而且还能进一步督促监理人履行工程监理责任。
除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竣工验收程序另有约定外,各方应当按照第13.2.2项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
(一)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完成审查,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报送发包人;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在完成通知工作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审核后的竣工验收申请后28天内审核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四方完成竣工验收。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为督促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以及颁发工程接收证书,2013版施工合同还约定了发包人不按照本条款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工程存在部分扫尾工程未完工或缺陷修补未完,在发包人同意甩项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不影响工程的竣工验收。承包人应当对于扫尾工程或缺陷修补的完工编制施工计划并限期完成。其次,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监理人和发包人应当及时进行审核,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认为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否则,发包人如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42天内,无合理理由未完成工程竣工验收且未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二、关于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条款的解读
交付合格的工程是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如果承包人交付的工程无法通过竣工验收,在此情况下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直至通过竣工验收。但在实践中,不排除存在无法通过整改修补质量缺陷,以至于工程无法通过验收的情形,因此有必要明确在出现此类情况时的处理方式和责任承担主体。因此,第13.2.4项设定了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9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可见承包人交付合格的工程是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基本前提。如果工程或者部分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整改后重新进行竣工验收仍不合格,并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全部或者部分不合格工程,并有权拒绝支付合同价款,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人。
    这里,合同当事人在使用本条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整改的次数,避免无休止地整改,从而导致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长期悬而未决;2、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对承包人整改的期限作出要求,但该期限应不短于承包人整改所需的合理时间;3、承包人未能在发包人和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或经整改后,工程仍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则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修缮,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
    三、关于移交、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条款的解读
工程的移交和接收意味着工程风险的转移。设置必要的条款可以明确工程移交和接收的程序和责任,有助于合理界定合同当事人的风险范围。第13.2.5项作了具体规定。
    首先,本条款明确了移交工程的期限,即除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布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其次,本条款明确了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根据本条款规定,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发包人应承担自其应接收工程之日起的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如果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工程,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这里合同当事人需注意的是工程移交并不意味着承包人义务的全部完成。完成工程移交后承包人还应当承担未完成的扫尾工程实施义务以及保修的义务等。如果当事人对于工程竣工验收或移交有特殊要求,比如,合同当事人对竣工验收程序和发包人不按照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时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等,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予以具体约定。
    四、关于竣工退场条款的解读
在实践中,因合同当事人就合同价款结算等事项未能达成一致,导致承包人长期占用施工现场,致使双方损失的扩大和矛盾的积累,第13.6款对竣工退场的程序和责任进行了明确,以规范合同当事人竣工退场的行为。       
竣工退场,是指承包人在完成工程施工并且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后,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清理现场留存的临时建筑物、剩余的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垃圾等,并将现场移交给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人的行为。
    关于竣工退场后的现场清理,2013版施工合同在第13.6.1项中明确,在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之后,承包人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中,承包人现场清理的通常包括:现场垃圾的清理、临建与场地的拆除和复原;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撤离现场、清理现场周边施工堆积物及其他场地等。同时约定,承包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关于竣工退场后的地表还原问题,2013版施工合同第13.6.2项规定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这里合同当事人需要注意是:通用合同没有规定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具体期限,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约定。在退场时承包人应当保留必要的人员、工程设备和设施,发包人应当为承包人履行这些后续义务、进出和占用现场提供方便和协助。
以上是2013版施工合同中关于竣工验收及交付部分主要条款的内容,可以看出的是2013版施工合同充分考虑到了工程建设领域的现状,试图通过合同条款的设置和安排,解决以往施工合同在签订及履行中遇到的难题,并想促成使用新版施工合同或适用其中条款成为一种交易习惯,引导施工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走向合法、公平和高效。
               (本文作者: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