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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的法律救济 梁军

“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是法治的真理,同样也是权利保障的真理。那么作为公司重要组成部分的股东又有哪些具体的权利呢,受益权、收益权、分权和重大事项决策表决权以及管理者的选择权,同时可以依法自由转让股权,在公司终止时,依法享有行使分配剩余财产的终极所有权。这些权利有无救济的路径呢,笔者现就公司股东几个较为突出的权利进行论述,以求抛砖引玉。
引言部分能与实际结合最好,举一些实例来阐述股东权益受损是经常发生的,发生后怎么办,是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从这样的角度写引言,如何。
一、股东会的方案和决议内容违法或者违反公司章程
新《公司法》实施以前,公司股东会的方案和决议内容以及程序违法或者违反公司章程情况屡见不鲜。对于此类现象的发生,旧《公司法》并未有一套可行的措施来规范制约此类行为的发生,从而对股东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且不能得到较好的解决。新《公司法》增加规定了股东的撤销请求权制度。新《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撒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有瑕疵,可能是程序上存在问题,也可能是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管是程序还是内容的问题,按照新《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都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的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因而股东的撤销权也应当属于股东诉讼权中的一项内容。
新《公司法》第22条关于股东的撤销权的规定,对于保障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表决和议事程序的合法性、保护股东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新《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撒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但是在实践中,不排除个别股东滥用其诉讼权,在股东会决议完全不存在任何问题的情况下,故意提起撤销、无效之诉,从而损害公司的利益。一旦出现此类情形,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当然,该担保的请求必须是合理的、适度的,不能要求股东提供超过自己经济能力范围的担保,这样将会使公司法赋予股东申请撤销、无效的权利变得形同虚设。
二、公司权益受损时,股东的派生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又称股东代位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对股东的此项诉讼权利均有规定,均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
新《公司法》的出台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在法定权力上极大地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提起诉讼,或在收到请求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侵犯人身份的不同与具体情况的不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以下几种程序: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程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确保责任者真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作了如下规定: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2)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其他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提起诉讼的程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具体程序,依照上述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进行。
三、股东的直接诉讼
所谓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粹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而向公司或者其他人提起的诉讼;所谓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1、在直接诉讼中,根据《公司法》第153条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个人行为形成的直接诉讼,应以其个人为被告。根据《公司法》第22条(请求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之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程序性瑕疵或是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场合,因侵权行为主体已成为公司,故此时公司应当是直接诉讼的被告。  
2、在间接诉讼中,为了保护股东正当权益,《公司法》第152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了比较宽泛的间接诉讼被告,既包括公司的懂事、监事、控制股东,也包括公司内部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包括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因为间接诉讼既然是股东代表诉讼,那么对于属于公司的诉权而言在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下股东都可以代表公司行使公司的诉权。这样不仅可以预防和救济公司机关组成人员滥用权利,而且可以阻止和消除第三人对公司的侵害。
第三部分似乎没有说明与说清问题。建议哪些情形会发生直接诉讼。要有实例例句
笔者本着抛砖引玉之意,希冀为大家在日后出现此类状况时提供一共良好的借鉴。                
(本文作者: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