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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葛红

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转让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股权转让的相关操作远比法律规定复杂。司法解释针对股权转让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本文拟从股权转让的概念、法律分析及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几方面进行初步的探析。鉴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相对较复杂,本文主要讨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股权转让的基本常识
    股权转让,一般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的一部分或全部进行转让他人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但股东对非股东转让股权时,要获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该购买转让人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受让权的,转让行为方能有效。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又不购买转让人的股权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此外,转让标的、转让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过户手续、违约责任等等都要明确。
   (一)股权转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股权转让是一种买卖行为
    股权是因股东出资形成的与股东身份相联系的总和。它是关于股东地位的概括性表述,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即其事务的控制权。因而具有一定的价值,也就具备了可转让性的经济基础,股权转让就是转让股权的行为,它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形成了一种以股权为标的的买卖关系,因而是一种股权买卖行为。
    2、股份转让不改变公司的法人资格
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是发生公司股东的变更,在股东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的情况下,转让方的原股东地位被受让方取代,受让方成为公司的新股东,但就公司本身而言,除了因股东变更而发生若干登记事项的改变外,公司法人资格没有任何变化。公司的债权、债务,不管是已发生的或是潜在的,仍以公司的财产承担责任,公司债权人只能向公司主张权利,公司也不因股东变更而影响其对第三人的权利。
3、股权转让是一种要式行为。
依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是新股东取代原股东的法律地位。要完成这个转让行为,除符合实体条件外,还应完成法律规定的程序,公司本身属于登记的产物,股东出资及由此形成的股权也同样因此完成登记而产生,与此相对,股权转让也必须履行相关的登记手续。     
(二)股权转让的分类
1、按转让的对象可分为: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
  所谓内部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而外部转让是指股东将其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现有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在外部转让中,不能侵犯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就有限公司而言,《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按转让的意思表示可分为:自愿转让与强制转让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正是凭借充分而有效的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新老投资者不断更替,资本市场不断拓展,公司运营所需资本源源不断地得到补充与供应,以资本为基础追求商业财富增长的现代市场经济才充满活力。因此,股权的自愿转让为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当然,尽管股权转让总体自由,但法律出于某种考量加诸特别限制也依然必要。与自愿转让相对,强制转让也有其土壤。
  所谓强制转让是指章程规定的强制转让条件一旦被触发,触发条件的股东即应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甚至价格,将股权转让给章程指定的对象。如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多数企业章程规定,在职工退休、除名、开除、死亡或离开本单位时,应将其股权转让给持股会或内部职工。
强制转让另外一种表现形式是除名。一般而言,股东之所以被除名是因为股东违反其对公司所承担的诚信义务,且只能是消除不良状态最极端也是最后的手段。在章程约定与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股东除名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即决议除名与司法除名。决议除名,是指通过股东会决议形式将股东予以除名。司法除名则是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通过判决形式进行。
    3、按转让的比例可分为: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
    全部转让是指股东将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他人,全部转让后转让人将不再具有公司股东的身份。部分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他人,转让人仍部分持有公司的股份,未丧失股东身份。
     此分类主要是公司控制权的问题。特别是大股东的股权转让后,其可能丧失公司的控制权。另外,部分转让中,如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的股东人数将增加,对于公司部分事项的表决将产生影响。
    4、按转让的方式可分为:公开转让和协议转让
    公开转让系通过公开的股权转让系统进行转让,一般发生于上市公司中,通常是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来公开集合竞价转让;另一种特殊情况是司法程序对股权的公开拍卖。
协议转让是指股权转让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通过协议转让股权。该转让一般通过双方之间达成协议。
二、股权转让的法律分析
(一)股权转让的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之区别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为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名册,变更工商登记。实践中,往往股权受让方受让了股权并履行了股东相关的权利义务,但未办理有关的程序性手续,笔者认为股权受让方取得股东资格。只是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
部分实际的投资人,因为多种原因的考虑,如身份的考量、投资隐蔽性的考量、政策性的因素考量等,往往采取以名义出资人的方式进行投资和进入实体公司对于这些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定的效力如何认定呢?《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名义股东没有取得隐名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处分其名下的股权,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权转让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股权转让中受让方的主体要适格
    作为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当一定条件才能成为适格的受让方,一般来说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受让方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应当有签约的能力;其次,受让方如果在受让后担任公司管理人员的,受让人或其指定人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再次,如公司章程对股东有特殊要求的,受让人应当符合其要求,如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要求股东必须为注册会计师,那么受让人应当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最后受让方必须满足国家的相关规定,如国家对外资投资的规定,如属于限制性行业,则外资原则上不得介入且需要部门的审批。
(二)满足优先权的行使
公司的原股东在股权转让中享有优先权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既为资合又有人合的性质。不购买的股东应当取得其书面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对于既不同意又不放弃的股东,应当予以书面通知。
上述优先权的放弃及行使一般通过召开股东会的形式,又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予以确认。
(三)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无限制
公司章程可能对股权转让设定了限制性条件。如发生股权转让应当符合章程的相关规定。这其中可能包括公司控制权的规定、对潜在对方投资的限制等。
对于公司章程中对股权的限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来满足转让的需要,但章程修改的条件及程序本身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另外此过程中,还涉及到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本文不予深入。
(四)及时办理工商登记
公司股权发生转让后,公司章程中股东会发生变化,公司的章程应修改。一般应及时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股东转让的履行情况(转让方的收条)等,进行工商登记的变更。
工商登记变更后,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原股东不享有股东的权力和义务;未进行工商登记的股权转让,原股东不能以股权已转让对抗第三人。
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如公司的法人代表发生了变更,也应一并变更并换发新的营业执照等;如公司由于股权转让后只有一个股东,公司的组织形态发生了变化,成为自然人独资公司,也应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另,如涉及到外资等审批项目,工商登记时还应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本文仅对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初步探讨,有些复杂问题需要专门讨论,如出资不实的股权转让、股权转让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等。公司股权转让通过还与其他事务一并进行,如公司重组、债转股、战略投资人的引入、股权融资等,以后将结合此方面一并进行讨论。              
(本文作者: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