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4—82987180(扬州)

13375289680(季主管)

0523—80986001(泰州)

18761096918(沈主管)

高朋文集
您的位置: 主页 > 资讯中心 > 高朋文集 >

律师在企业融资中作用 刁成路

企业融资作为一项重要经济活动,不管对融资企业还是投资者均是战略性系统工程,在该过程中涉及业务、财务尤其法律等相关问题,在此过程中,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不可或缺,它不仅能避免当事人的法律风险,还能为其提供增加效益的增值服务。
一、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一)律师的尽职调查
由于目标企业融资是为了能够持续发展,债权或股权投资人是为了获取企业成长的回报,因此,目标企业的现实状况和其未来的成长性就成为投资者关切的主要问题。这就有必要对目标企业的各个方面进行深入调查,律师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不可忽视。律师的尽职调查当然也应该围绕融资企业的规范性及运行质态等问题进行,即律师应了解企业的基本状况,全面收集相关资料,判断其有无重大的法律障碍,这是律师帮助债权或股权投资者进行法律风险判断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律师为投资者提供法律风险控制建议的基础性工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律师尽职调查的方法,可以通过政府部门依法调取档案资料、收集融资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与目标企业管理层和相关业务人员面谈、与相关方核对事实、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一般来说,律师先应当编制尽职调查所需基础法律文件的清单,尽可能地收集相关文件资料,对于文件资料不详尽的或者没有文件资料佐证的,律师应与企业的董事、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的技术等人员进行面谈,以进一步求证。对于涉及工商、环保、社保、税务等方面的问题,还可以向当地的相关行政部门进行核实。除此之外,对于目标企业的厂房设备等较大价值的房地产、实物资产、办公场所可以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以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
    律师尽职调查的内容非常广泛,不仅是法律方面的,还有很多涉及财务的内容,一般来说,律师的尽职调查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企业经营状况和行业背景的调查。一般包括企业的行业背景、市场概况、技术及产品分析、经营范围、收入构成、竞争对手、市场份额、经营策略、研发策略、产品销售等。通过该项调查,了解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以及其未来是否具有成长性和营利性。
    二是财务与会计的调查。一般包括企业历年的特别是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和企业的财务会计内控制度。通过上述两方面的调查,了解企业的真实利润情况和其财务管理情况。财务会计的专业性较强,财务与会计调查不是律师的工作范围,律师也不应对其审计评估报告的内容负责,但律师应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能够去发现财务会计中凸现的法律问题。
    三是法律方面的调查。一般包括企业的历史沿革、土地和房产的取得、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的权属情况、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企业独立性、对外担保、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员工社会保障、募集资金投向、潜在或现实的重大诉讼、仲裁纠纷等。通过该项调查,确定企业的主要资产的权属,排除企业的重大法律问题,判断企业是否具有潜在的法律风险。律师应注重历史沿革的核查,防止企业出资不实和逃避税收的风险;律师应对企业有形、无形资产进行核查,防止资产和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律师应对关联交易进行核查,防止虚报、转移利润的风险;律师还应对上述其他问题进行核查,防止环保、劳动用工等社会责任方面的法律风险。
    四是企业管理层及规范运作的调查。企业能否健康、良性发展,关键是企业的管理层和管理层是否规范运作。此项调查一般包括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简历、上述人员的兼职情况及稳定性、企业组织结构的设置及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另外还包括企业的章程、重大规章制度等。
    律师在进行了全面、客观的尽职调查之后,应出具详尽的服务成果——调查报告提交给委托方。律师的尽职调查报告应客观、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状况,对每一项判断的作出都应当有明确且可靠的依据。律师的尽职调查报告思路要清晰,应发现问题、判断问题,并对能解决的法律瑕疵给予合法的整改建议。律师的尽职调查报告应重点阐述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特别是对法律风险的提示。律师法律风险的提示除说明企业本身的问题导致的风险外,有时也应对法律、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进行说明。例如,在国家对某类行业(如小水电、电解铝、房地产等)进行严厉调控并不断出台新规的情况下,对该类企业的投资就应提示其谨慎。在股权投资的退出方面,也应考虑法律、政策变化的风险是否可能导致退出成本的增加。
(二)帮助投资者设计资本进入目标公司的模式
在律师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后,投资者会结合该报告决定是否对目标企业进行投资。一旦确定了投资意向,股权投资者即要购买目标企业的股权。此时,获得股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增资扩股,二是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一般是不改变原股东的股权,由股权投资者对企业进行增资而获得一定比例的股权。股权转让一般是目标企业的股东往往是大股东将自己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股权投资者。可见,股权转让与增资扩股的不同在于后者不稀释原有股东的股权比例。因此,采取何种方式进入主要看目标企业股东的意愿。例外的是,若目标企业是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成立后一年内,发起人的股份不能转让,因此,在此期间内,只能采取增资扩股的方式进入企业。另外,在股权取得的程序上,除目标企业的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外,有时还应遵循一些特别规定。比如国有企业,其股权转让一般应在产权交易所挂牌,而国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应符合相关规定。
如果投资者人数众多,则有必要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以该合伙企业作为投资主体进入目标企业。律师在此阶段可以协助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起草与审核合作框架协议、企业章程、协议及议事规则,协助办理工商登记及相关行政审批。
    (三)投资协议的拟定
投资者与目标企业确定了进入方式后,就应当签订投资协议,即增资扩股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该项协议是双方未来履行相关权利义务的重要保证,也是在未来出现诉讼风险时追究违约责任的重要依据,因此,律师必须严格、认真对待。在实践中,律师常常参与拟定投资协议的谈判,在此过程中,律师应仔细核实每一个条款,切忌出现重大遗漏和无效条款。投资协议一般包括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的股权比例及对价条款、增资方式、价款支付和期限条款、未分配利润归属条款、资金用途条款、新股东地位条款、组织结构变动条款、声明和保证条款、保密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不可抗力条款、附则条款等。关于组织机构变动条款。一般来说,股权投资者为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企业的规范运行,其会根据股权比例推荐一定名额的董事和监事进入目标企业的董事会,也可以要求委派一名财务总监进入目标企业,便于行使监督权。关于违约责任条款,应当尽可能明确具体,不可笼统表述为“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的损失”,最好明确具体的违约情形和违约金数额。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很多的目标企业同时和多个潜在投资者进行谈判,因而极有可能出现其与一家签订协议后,另一家开出更高的价格、利益,诱惑促使其违约,故而已签约投资者应当要求目标企业在较短期限内办理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约定较高数额的违约金是完全有必要的。
    另外在实践中,为了防控投资风险,股权投资者还往往要求企业在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协议外,签订一份关于股份回购的补充协议。即当企业的业绩达不到约定的目标或企业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上市时,应回购股权投资者的股份,回购的金额在原有投入资金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定幅度的溢价。此类回购协议应当是与企业原股东签订,相当于企业原股东对目标企业的将来经营业绩提供了保证,并不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但是,若回购协议与企业签订,其效力存在明显法律障碍,会给双方都带来法律上的风险。(详见最高院海富公司与甘肃世恒对赌案)
    (四)投资资本进入企业之后的法律风险及控制
    律师的尽职调查,除了为股权投资进入企业提供积极的素材外,更重要的是要为投资者规避法律风险。对行业、财务等的调查,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来完成,但对法律和规范运作的调查则必须由律师去完成。但是,无论尽职调查多么完备,在股权投资进入企业之后,其必然要面对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具体如下:
    股权投资进入企业后,其作为企业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但是,由于投资者一般不谋求对企业的控制,占有的股权比例较小,因此,其股东的地位是尴尬的;在董事会中,其由于不占多数,对董事会的决策也产生不了决定作用。从另一方面来说,股权投资在性质上是一种财务性投资,投资者对投资后行使股东权利存在专业上的短板。因此,投资者的法律地位实际上是存在风险的。对这种风险的控制主要有以下措施:
    一是在尽职调查时对企业管理和企业的规范运作及企业的独立性调查要仔细,确保企业的主体成立及存续合法合规、管理规范有效。特别是以获取上市后回报为目的进行的投资,由于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规范性要求非常严格,因此,此时在规范运作方面的调查尤为重要,其调查应依照证监会相应的规定来进行,并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二是在投资协议中确定一些特别的权利。例如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如果企业违背了资金使用的约定,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合同违约责任。另外还可以约定一些特别的权利,如优先股权,即与全体股东约定,若企业出现经营状况不佳乃至破产清算时,其所持有的股权应优先分红和清算分配。
    (五)投资资本的退出
一般来说,股权投资退出方式主要有境内境外上市、股权转让、并购、管理层回购、破产清算等。上述方式中,破产清算的可能性比较小,但考虑到不排除企业破产清算情形的发生,因此,在投资协议中也应当作保底约定,与其他方式并用,这种退出方式意味着股权投资在这一项目上基本失败。对于上市退出而言,一旦企业能按期上市,则其退出除证监会规定的禁售期和其他限制性规定外,无需任何约束,但若企业不能按期上市,则如前所述,可以与股东签订回购协议以规避风险。对于股权转让退出来说,其可以约定转让给原股东,也可约定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应由原股东1/2同意,因此,在协议中应提前进行具体约定和安排。对于并购、管理层回购等退出方式,则要在投资协议中对其退出程序、条件、时间和对方违约责任等方面作明确具体的规定,以防控风险。
    综上,律师参与投资实际上贯穿了其进入、管理、退出的全过程。律师只有勤勉尽责,了解融资市场,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才能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为目标企业提供服务
1、对融资项目进行审慎调查及全面法律分析,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包括财务指标、公司设立、公司改制、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合法合规经营、关联方交易、同业竞争、收入确认事项、纳税事项、重大偿债风险、担保、诉讼、资金管理及其他财务事项)方案进行论证。
2、就融资项目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专业分析和论证。主要包括公司设立存续有关问题、同业竞争、关联交易 、独立性、有关公司资产的问题、税收和补贴、环境保护与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社会保障、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其他需要关注的法律问题。该项工作和上述的律师尽职调查要求基本一致,唯一的区别就是立足点的不同,调查的重点在于更好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协助制作融资方案,设计融资框架,选择合适企业的融资工具。
4、参与项目谈判,协助设计谈判策略、方案、实施步骤及应急预案。
5、起草审查与融资项目有关的各种合同文件,包括融资方案、募集说明书、借款及担保合同、投资合作协议,并可提供律师见证服务。
6、协助办理融资所需文件的行政批准和登记注册手续。
7、协助进行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制定风险预防管理机制。在投资资金进入企业后,律师可以帮助融资企业制定或审核新修订的章程、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组织架构等重要的规范运作的文件,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点进行专业识别和判断,以督促目标企业建立合理的管理结构和法律框架。另外,针对拟上市的企业,律师还可以利用资本市场的经验,共同协助企业在海内外证券市场上市。
8、监督目标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及时处理相关法律问题。为保证企业的规范运行,融资企业应当继续聘请律师作为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的日常运作,简单企业是否按既有的规章制度执行公司事务,对运行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通过以上论述可知,律师参与企业债权或股权投资,其作用不仅在于为各类投资者介入企业发展过程中提供法律服务,也可为中小企业对外融资提供综合法律服务,在客观上也能推动产业金融资本投资的规范良性发展,促进融资市场的多样化,提高中小企业的治理水平和运行质态。该项法律服务也是律师为资本市场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它可以有效避免企业融资活动中各方主体的法律风险和履约矛盾,最终达到实现投资者和融资企业双赢的目的。
                             (本文作者: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