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4—82987180(扬州)

13375289680(季主管)

0523—80986001(泰州)

18761096918(沈主管)

高朋文集
您的位置: 主页 > 资讯中心 > 高朋文集 >

2013版施工合同发包人主要义务解读 顾增平

2013版施工合同中对发包人主要义务及违反这些义务要承担何种法律后果,做出具体规定,本文拟对2013版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做一解读,以期大家有所了解。
一、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此规定,发包人的义务似乎主要是支付价款,但因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关乎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建设管理等受国家诸多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和约束,因此,发包人的义务不仅仅是《合同法》中第二百六十九条中规定的支付价款义务,纵观2013版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供图纸、工程量清单等
2013版施工合同中关于发包人的该部分的义务主要有以下条款:
第1.6.1项,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第1.13款,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
(二)提供施工现场、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内交通道路和设施、基础资料等开工条件
2013版施工合同中关于发包人的该部分的义务主要有以下条款:
第1.10款,交通运输。
第1.10.1项,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第1.10.2 项,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1.10.3项,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2.4.1项,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第2.4.2项,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第7.4款,测量放线。
第7.4.1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办理行政许可和批准手续
2013版施工合同第2.1款许可或批准规定,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四)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和支付担保
2013版施工合同第2.5款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五)及时提供材料与工程设备
2013版施工合同第8.1款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规定,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六)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013版施工合同第2.6款支付合同价款规定,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第12条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条款中对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第14条竣工结算条款中对竣工结算款及最终结清款的支付也均做了明确约定。
(七)组织竣工验收并接收工程
2013版施工合同第2.7款组织竣工验收规定,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第13.2.2项竣工验收程序中规定,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八)积极接收并及时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各项文件的义务
2013版施工合同中关于发包人不作为的默示条款主要有以下13处:
(1)第7.8.6项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承包人请求准予施工通知的,工程受影响部分视为可取消的工作;
(2)第10.4.2项发包人逾期(14天内)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3)第10.7.2项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申请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后,应当在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预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4)第11.1款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采购材料申请(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5)第12.4.4项发包人逾期(7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6)第12.4.6项发包人逾期(7天内)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7)第13.2.2项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8)第13.2.2项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9)第14.2款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从期间届满第二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10)第14.4.2项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1)第14.4.2项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12)第19.1款发包人逾期答复索赔报告的,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13)第19.2款发包人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
(九)其他义务
2013版施工合同关于发包人的义务还有很多,如第1.7.3项发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的来往信函;第7.3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日期发出开工通知的义务;第10.7款协助承包人订立暂估价合同;第18条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参加工伤保险等等。
二、发包人违反合同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发包人违反上述合同义务,可能承担以下法律后果:1、继续履行义务;2、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3、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4、支付约定的违约金;5、赔偿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损失;6、有的违约情形下,承包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有的违约情形下,发包人甚至会面临行政处理(罚),如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要求承包人施工,则可能面临责令停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等等。
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发包人违反义务要承担的上述责任除散见各条款中外,主要体现在第7.5.1项和第16条的规定中。其中第7.5.1项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条款中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第16.1.2项发包人违约责任条款中规定,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第16.1.4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中规定,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对于发包人逾期支付竣工结算款和最终结清款,2013版施工合同中特别规定了双倍赔偿制度,即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达一定情形的,承包人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主张利息。主要条款为第14.2款和第14.4款,即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另依《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承发包双方均应当重视发包人的义务条款,积极防范法律风险
2013版施工合同进一步明确了发包人的各项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承发包双方均应重视发包人的义务条款,采取措施积极防范法律风险。发包人应当认真学习、熟悉2013版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履行合同义务,重视施工合同中不作为的默示条款,对承包人、监理人报送的各项文件资料,积极审查,并给予明确意见,防范因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法律风险,减少因不履行义务所造成的损失和工期拖延。承包人应当关注发包人的义务条款,对发包人违反义务的情形,及时通过往来函件,向发包人主张给已方造成的损失和(或)工期顺延以及合理的利润,关注施工合同中关于发包人不作为的默示条款,严格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报送各项文件资料,固定和保全好证据,争取获得对已有利的“视为认可”的法律后果。
                                                                   (本文作者: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