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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施工合同中合同价款及工程竣工结算若干问题的解读 潘如东

关于合同价款和工程竣工结算,2013版施工合同相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下简称1999版合同)对合同价款相关概念进行了区分,完善了合同价格类型,增加了默示条款、无争议付款、违约双倍赔偿等机制,对规范施工合同管理,指导合同当事人防范合同风险具有积极意义。本文就2013版施工合同中的合同价款及工程竣工结算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一、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的区分
对于合同价款,2013版施工合同区分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有助于当事人正确理解合同价款的相关概念。 2013版施工合同在《合同协议书》部分列有签约合同价的填项,在《专用条款》的第12条中还需约定合同价格。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1.5.1目)。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1.5.2目)。
从以上词语定义可以看出,签约合同价是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就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所对应的工程造价,如果是招标工程,签约合同价应当就是承包人的中标价,如果是直接发包工程,签约合同价是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的价格。而合同价格,是承包人完成全部合同义务,发包人所支付的全部对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合同价格可能发生变更和调整。在竣工结算阶段确认的合同价格是全部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算价格,不仅指工程造价,还包括当事人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因此,在2013版施工合同中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不是同一概念,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当注意进行准确的区分,避免就合同价款的理解产生纠纷。
二、合同价格形式的规范
1999版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方式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1999版合同《通用条款》第23.2款)。这样分类实际上并不科学,首先,固定价格合同并没有区分是固定单价合同还是固定总价合同;其次,可调价格合同不是一类单独的合同价格形式,大部分施工合同的价格并非绝对不可调整;第三,在工程实践中,成本加酬金合同非常少见,而定额计价合同大量存在。
2013版施工合同从合同价格的计价和风险模式上对合同价格形式进行了规范,将合同价格形式分为三类,即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他价格形式(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
单价合同,是指单价相对固定,仅在约定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总价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其他价格形式,当事人如不采用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根据需要约定具体的合同价格计算和确定方法,比如,成本加酬金计价方式、定额计价方式等。
三、竣工结算的程序和要点
(一)关于竣工结算申请
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4.1款对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作出了规定。在理解和适用该条款时应重点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2013版施工合同所称的竣工结算是工程全部债权债务的结算
我们以往通常所称的竣工结算指的是工程造价的结算。2013版施工合同规定竣工结算申请单包括的内容有:竣工结算合同价格、发包人已经支付承包人的款项、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由此可以看出,2013版施工合同所称的竣工结算不仅包括工程造价,还应包括索赔部分以及已付款和未付款确认的结算,是工程全部债权债务的结算。
2、承包人应同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竣工结算申请单及结算资料
在1999版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仅需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1999版合同《通用条款》第33.1款)。2013版施工合同要求承包人应同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及结算资料。监理人将参与此后的竣工结算审核。
(二)关于竣工结算审核
对于竣工结算审核,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较1999版合同有较大改动,增加了默示条款、双倍赔偿、无争议付款机制,对解决发包人拖延结算、欠付工程款有积极意义。在理解和适用2013版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审核条款时应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1、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审批程序
2013版施工合同第14.2(1)款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通用条款规定发包人审批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为28天,专用条款对该期限有约定的依专用条款。
2、默示条款机制
(1)发包人逾期审批竣工结算申请的默示后果
工程实践中,经常发生发包人拖延结算的情况,这直接导致合同价款支付的拖延。为防范发包人拖延结算,2013版施工合同启用了默示条款机制,即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约定的发包人审批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视为发包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4.2(1)款)。
(2)承包人对竣工付款证书逾期异议的默示后果
2013版施工合同对承包人也设置了默示条款,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4.2(3)款)。对此,承包人应高度重视。
3、违约双倍赔偿机制
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4.2(2)款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本条款规定的双倍利息违约金属于合同法上的惩罚性违约金。
4、无争议付款机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对有异议的部分,双方当事人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复核,或者按照通用条款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当签发临时付款证书,并按约定的期限完成付款(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4.2(3)款)。2013版施工合同设置的无争议付款机制,有利于促进发包人按约支付合同价款,避免因工程竣工结算争议导致无争议部分的付款拖延。
四、最终结清条款
最终结清条款是2013版施工合同新增的内容,是合同当事人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就质量保证金、维修费用等款项进行的结算和支付。其要点在于以下几点:
(一)最终结清的申请
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4.4.1(1)项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适用这一条款,首先应对缺陷责任期及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进行理解。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补义务,且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第7号)第2条的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999版合同中没有缺陷责任期的制度,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5.2.1项规定:“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根据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5.2.4项的规定,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专用条款没有约定期限的,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为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
(二)发包人的审批期限及默示条款
对发包人审批最终结清申请单、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规定为14天,专用条款对该期限有约定的依专用条款。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约定的审批期限届满次日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013版施工合同第14.4.2(1)项)。2013版施工合同设置的默示条款有利于促使发包人按约与承包人结清债权债务。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2013版施工合同第14.4.2(3)项)。
(三)发包人的付款期限及违约双倍赔偿条款
2013版施工合同第14.4.2(2)项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对发包人最终结清完成支付的期限,当事人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适用通用条款即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付款承担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的违约金,逾期超过56天将承担双倍利息的违约金,该双倍利息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
                                          (本文作者: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