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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施工合同承包人主要义务解读 唐亮

2013版施工合同进一步明确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研究和履行好2013版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各项义务,对于防范合同履行风险、更好的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1款对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做了列举,主要包括: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各项许可和批准;2、依法按约完成工程项目,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依法按约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人员、材料、设备的安全;4、按要求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和编制施工措施计划,确保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可靠性;5、负责施工现场和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6、安全文明施工;7、工程款专款专用,及时支付雇佣人员工资和分包工程款;8、依法按约完成竣工资料的编制、立卷及归档工作;9、施工过程中不侵犯公用设施或实施其他侵权行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等。
第3.1款对承包人的一般义务进行了简单列举,概括了承包人在合同订立、进场、施工、结算、保修等各个阶段的一般义务,主要都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性质,要求承包人依法完成工程的施工以及相关的辅助措施。对于承包人具体的合同履行义务,2013版施工合同在各个条款中都有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承包人在各个阶段应注意的主要义务
(一)合同订立时
1、明确联络义务
2013版施工合同第1.7款对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联络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各种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当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己方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同时,承包人还应当及时接收发包人往来信函,拒不接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施工现场的勘探义务
订立合同前,承包人应当事先勘察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参数等合理预见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若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合理预见而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另外,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一般应有承包人办理手续、承担费用,这些因素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充分考虑。
3、知识产权的使用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之前已经确定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和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应当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之中,对于该项费用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充分预见。
4、保密义务
除法律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机密泄露给第三方。
5、严禁贿赂义务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人串通损害发包人权益。不得向监理提供合同约定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其他形式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二)施工过程中
1、项目人员的严格管理义务
(1)对于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人员的任命,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A.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应当在合同中明确;B.项目经理须为承包人正式的员工,并有正式的聘用合同;C.须向甲方提供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保费用的证明;D.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进驻项目现场,离开时应按规定请假;E.对项目经理进行撤换的,若是承包人自行撤换,需提前14天书面报告发包人、监理,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撤换。
(2)对于承包人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命,也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在聘用管理人员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A.应提供劳动关系证明;B.提供社保费用交纳证明;C.离开项目现场时应征得监理同意,离开5天以上的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若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发包人有权处以罚款、要求更换人员,严重者甚至出现发包人以此要求承包人退场,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2、安全文明施工义务
(1)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履行好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安全职责。承包人应当协助治安管理机构或者联防组织维护好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
(2)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在工程移交前,承包人应当负责清场,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
(3)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当对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若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4)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报酬和费用,为人员及时缴纳各种保险、办理各种证件和注册等,并为其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
(5)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
3、按期施工义务
(1)及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施工进度计划。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最迟不得迟于开工日期前7天,并按照约定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2)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按期施工,保证工程项目按期竣工。
4、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保管义务
(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应当清点接受,并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致使材料或者设备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承担。材料和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由承包人自行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材料和设备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3)临时设施的搭设义务。一般情况下,临时设施的搭设应当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承担相应费用,但双方可以就临设搭设问题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
(4)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的专用性。运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和搭建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施工现场,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挪作他用或搬出施工现场。
(三)竣工验收阶段
1、竣工验收申请及竣工验收资料的编制
承包人按照约定要求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及有关工作且备齐竣工验收资料后,可以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竣工日期的确定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竣工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但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拒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并按双方专用条款有关该项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竣工退场义务
发包人颁发接受证书后,承包人应按照要求清理现场,清除垃圾,撤离人员、材料、设备,清理周边道路,拆除临设,清理、平整和复原场地,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四)竣工结算阶段
1、竣工结算申请义务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2、最终结清申请单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分包过程中的义务
1、禁止转包、肢解分包
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5.1项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承包的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分包人的资质审查义务
承包人应当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分包,并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当就分包工程与分包人一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对分包人的管理义务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依法加强对分包人的管理。
4、分包工程款的支付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分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直接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款。
(二)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时承包人的义务
1、引起暂停施工的原因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有多种原因引发暂停施工,主要包括:因发包人原因、因承包人原因、监理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的以及紧急情况下引起的暂停施工,其中紧急情况下,承包人暂停施工后应当及时通知监理人。
2、非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56天以上的(除不可抗力外)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经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按变更条款的规定,取消该部分工作。
3、非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84天以上的(除不可抗力外)
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4、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义务和防止损失扩大义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另外,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损失扩大。
5、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三)索赔程序中承包人应注意的问题
1、承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延长工期的权利。
2、应对发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索赔报告或者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发包人。若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做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请求的认可。
(四)工程保修义务
1、缺陷责任期限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质保金的扣留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保金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质保金可以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或其他方式,质保金可以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原则上采用此种)或者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但累计扣除总额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
3、质保金的返还
质保金应当在缺陷责任期满前7天,由承包人申请最终结清时返还,一般情况下分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综上,承包人应当充分研读2013版施工合同中关于承包人义务条款的规定,特别注意安全文明施工义务、按期施工义务、分包审查义务、暂停施工过程中的义务等,特别注意涉及工程造价及索赔的条款,全面加强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建立起风险防范机制,更好的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利益。
(本文作者: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