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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合同中监理人的法律地位、主要工作及义务解读 张扬

我国于1988年开始工程监理工作的试点,1996年在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制度。1997 年 11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正式通过,《建筑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工程监理做出规定。2000 年和2004年发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分别对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工程监理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监理制度已经基本建立,在此基础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均有针对监理人(监理单位)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条款约定。2013年住建部和工商总局修订发布了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第4条中针对监理人及其权责义务做出了比较全面的约定。
一、新版合同中监理人的法律地位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条明确提出: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2013版施工合同中也专门明确了监理人的定义: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从以上规定看,我们可以理解监理人与发包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这也切合了《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也就是说,从法律地位上来说,监理人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有偿技术服务。具体来说:监理是一种有偿的工程咨询服务;是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的;监理人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合同及文件;监理人的工作准则是守法、诚信、公正和科学。监理人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新版合同中监理人的主要工作及义务
2013版施工合同第4条针对监理人做出了一些原则上的约定,第4.1款主要解决了监理人的权限来源和范围问题,监理人在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所有的工作行为都依据发包人的委托授权并通知到承包人。同时,明确了监理人开展工作所需的工作条件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第4.2款针对监理人派驻监理人员的授权、更换等程序做出约定,便于监理人履行约定的监理工作内容。第4.3款、第4.4款明确了监理人执行监理合同,履行监理人职责的具体程序,无论是监理人履行工作或是发包人、承包人与监理人之间的往来都需要遵循这一程序。
除了上述基本程序约定外,监理人的主要工作和义务可以总结为:三控制、三管理和一协调。
三控制指的是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控制,就是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阶段,把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在批准的投资限额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项目投资管理目标的实现,力求在建设工程中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进度控制是指对工程项目建设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持续时间和衔接关系,根据进度总目标及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编制计划并付诸实施,然后在进度计划的实施过程中经常检查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其最终目标是确保建设项目按预定时间交付使用或提前交付使用。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是指监理人履行职责确保工程满足建设单位需要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
三管理指的是合同管理、安全管理和风险管理。合同是工程监理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施工合同的管理是项目监理人的一项重要的工作,整个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既可视为施工合同管理的全过程。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工程建筑物本身的安全,即工程建筑物的质量是否达到了合同的要求;二是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特别是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各方在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风险管理是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预测、识别、分析、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有效的处置,以最低成本实现最大目标保障。工程风险管理是为了降低工程中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减轻或消除风险的影响,以最低的成本取得对工程目标保障的满意结果。
一协调主要指的是施工阶段项目监理人组织协调工作。工程项目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单位,而监理人因其地位的特殊性和专业性而具备最佳的组织协调能力。监理人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与管理,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有自己特定的权利。
                                                  (本文作者: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