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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合同中承包人索赔问题的解读 窦莉

索赔是合同当事人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权利,也是极易引起合同履行纠纷的管理活动。合同当事人正确的理解和运用索赔,可以准确高效维护自身的权益,有效地避免合同履行争议,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一、 新、旧版施工合同承包人索赔条款对比
与1999版施工合同相比,2013版施工合同完善和规范了合同当事人的索赔行为和索赔程序,此外还新增了合同当事人逾期索赔失权、索赔最终期限的规定等内容。
新、旧版施工合同承包人索赔条款对比
1999版施工合同范本 2013年版施工合同范本
36 索赔 19 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9.1 承包人的索赔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依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受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二、索赔的权利范围
1999版施工合同第1.22款定义中规定:“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该定义中关于补偿的理解有失偏差,通常情况下,无论合同当事人哪一方提出索赔的请求,其请求的金额不限于补偿的范围。施工合同中的索赔纠纷中大量存在违约事件,其损失的主张当然不限于补偿,包括了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因此2013版施工合同不再对“索赔”进行定义,而是在本条款中约定,只要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其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或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其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即有权向对方索赔。
施工合同索赔事件的成因较为复杂,既有因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产生的索赔,如发包人未及时交付图纸和基础资料、承包人施工质量瑕疵、所使用材料不合格等,也有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产生的索赔,如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不可抗力、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市场价格的变化、法律变化等。
不同的索赔事件,直接影响合同当事人所能主张的赔偿内容不同。通常情况下,对于因一方当事人违约产生的索赔,既可以索赔费用和时间,还可以索赔利润,如因发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迟提供材料设备导致施工受阻的,承包人除可以要求发包人赔偿费用、延长工期外,还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但对于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产生的索赔,仅限于索赔费用和时间,不包括利润,如施工过程中遭遇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索赔因采取额外的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三、承包人逾期索赔失权
与1999版施工合同相比,2013版施工合同增加了承包人逾期索赔失权的规定。1999版施工合同仅简单地约定了索赔的程序,但并未约定合同当事人逾期索赔失权,由于合同当事人怠于进行索赔,因时过境迁以至工作面的灭失和人员的变动,使得索赔事件的真实状况很难复原,而合同当事人往往各执一词,由此引发的合同争端只能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增加了合同当事人求偿损失的成本。且在此情形下,由于合同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往往差别较大,严重影响调解人、仲裁员、法官等准确、客观地认识到事件真相,最终处理的效果往往不甚理想。因此,2013版施工合同新增了合同当事人逾期索赔失权的约定,合同当事人未能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则丧失要求赔偿费用、时间或利润的权利,即确定了逾期索赔失权制度,以督促合同当事人及时进行索赔,以在较短的时间内,查明事实,并保存有关资料,以避免合同履行争议,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前述28天索赔期限,应为固定期限,除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当事人无法及时提出索赔的,索赔期限通常不应延长。
四、承包人索赔程序
2013版施工合同第19.1款具体规定了承包人的索赔程序,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索赔事件发生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期限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即视为承包人放弃索赔权利。
承包人还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要求和理由,并附详细证明材料。对于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事件,承包人还应按照合理的时间间隔继续递交索赔通知,其中合理的时间间隔应结合具体索赔事件的特点确定,一般而言,应以有利于准确确认索赔事件的影响和及时准确确认承包人索赔为前提。与逾期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后果不同的是,承包人逾期提交索赔报告并不导致承包人索赔权利的丧失。但从尽快查明索赔事件,便于发包人及时准确处理承包人索赔和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承包人应在最短的时间内递交索赔报告。
一般而言,索赔意向通知书仅需载明索赔事件的大致情况、有可能造成的后果及承包人索赔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需准确的数据和详实的证明资料;而索赔报告除了详细说明索赔事件的发生过程和实际所造成的影响外,还应详细列明承包人索赔的具体项目及依据,如索赔事件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总额、构成明细、计算依据以及相应的证明资料,必要时候还应附具影音资料。
五、发包人处理承包人索赔的程序
2013版施工合同第19.2款规定了发包人处理承包人索赔的程序,并约定了发包人逾期答复承包人索赔,视为认可承包人索赔的默示条款,以督促发包人及时处理承包人索赔,促使合同当事人尽快查清索赔事件。与1999版施工合同相比,2013版施工合同将索赔申请最终审核权赋予发包人,而非监理人,理清了发包人和监理人之间的权限关系。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正式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发包人。鉴于相对于承包人和监理人,发包人在工程专业知识的欠缺,监理人应侧重对承包人索赔报告中的技术性问题进行审查和分析,并向发包人提交具体的审查结论,如承包人索赔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则承包人所计算的费用、利润及工期的合理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监理人还可以在审查结论中向发包人提出明确的建议,如建议发包人应支付的费用、利润金额或应延长的工期天数,以便于发包人及时准确地作出判断。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批,并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合同当事人应注意,本条款约定的发包人答复时限的起算点为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之时,而非收到索赔意向通知书之时,也非发包人收到索赔报告之时。
发包人答复可以是同意或部分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也可以是明确地拒绝承包人的索赔,但无论何种处理结果,均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否则,如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将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索赔处理结果不存在异议的,则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对于发包人拒绝或部分拒绝的索赔处理结果,承包人可以再次提交补充资料,也可以直接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本文作者: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