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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BT模式与一般建设模式的区别 张扬

BT模式自20世纪80年代起开始盛行于发达国家,这些发达国家政府部门相继采用BOT(建设-运营-转让)、BT(建设-转让)方式筹集资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以改善本国投资环境。2003年2月13日建设部发布《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 提出:“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该意见首次在国家正式公布的政策性文件中引入BT的概念,推动了BT工程项目在全国更多的城市发展。
现阶段,学术界对BT模式的理解有两种主流观点,一部分人认为BT模式是一种建设模式,另一部分认为是一种融资模式,笔者认为,BT模式的运行方式与建设模式相异特征都昭示着它应该是一种融资模式。
一、BT模式的运作方式与一般建设模式区别
BT模式下,政府通过法定程序确定投资人后,与投资人签订BT协议,由投资人代替政府完成一般建设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内容,也就是说,BT模式下的政府实际上脱离了建设项目的具体建设过程,不参与建设工程建设的具体管理,而是通过回购承诺操纵投资人进行融资建设,由投资人依据法定程序确定承包人,实质上处于宏观调控的不平等地位。而在一般建设模式下,业主无法完全避免参与建设工程的具体建设和管理,需要自行依据法定程序确定承包人等,且业主与承包人处于平等的民事地位。
二、BT项目业主性质与一般建设模式区别
在BT模式下的建设过程中,项目业主是投资人或者投资人成立的项目公司,并非项目的实际需要人—政府,政府只有根据BT协议在履行回购义务后才真正成为项目业主。但是,在一般建设模式下,项目业主由始至终都是提供建设资金的建设单位。
三、各方之间的协议性质、协议文件的内容或组成区别
与一般建设模式下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同。BT协议一般并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是一种对公共产品的投资建设权进行配置的带有行政色彩的协议,它突破了一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平等的民事关系,增加了政府为了达到特定的管理目标或履行特定职能而与投资人协商一致的行政因素,实质上是政府通过投资人履行基础设施建设等职能、投资人通过投资政府项目获得收益的途径,并由此赋予双方不平等的地位。
同时,在BT模式下,政府往往需要出具例如政府同意项目以BT模式建设并回购的批复,财政部门将回购资金纳入回购期财政支出的承诺等。而在一般建设模式下,业主不需要甚至不可能获取此类行政性的文件。
四、BT模式下主体职责与一般建设主体职责的区别
在BT模式下,政府一般仅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前的报批和征地拆迁,选择投资人等工作,投资人负责项目的融资和建设管理,如筹集建设资金,通过法定程序选择承包商、供应商、设备制造商等项目实施单位,并负责项目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建设管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以后按照BT协议约定的相关程序将项目移交,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的管理,最终从政府那里获得该项目的全部回购资金。在一般建设模式下,业主要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管理,尤其是工程项目的投资管理建设等全过程的控制,承包人只是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承建工程范围和内容进行施工阶段的工作。
五、BT模式与一般建设模式主体承担风险的区别
BT协议主体中的政府一般只承担项目前期工作的一些责任和风险,负责筹集和支付按照BT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竣工后的回购资金,投资人承担建设期间的建设管理和施工技术、安全、质量、工期、造价等风险,以及不能及时得到回购资金的风险。而在一般建设模式下,业主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均承担建设过程中有关建设管理、施工组织等全面的管理责任,只是依据合同约定略有不同,但完全不同于BT模式下极度不平衡的风险承担机制。
(本文作者: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