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4—82987180(扬州)

13375289680(季主管)

0523—80986001(泰州)

18761096918(沈主管)

高朋文集
您的位置: 主页 > 资讯中心 > 高朋文集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件启示录(十三)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件启示录(十七)

 

湖南华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德工艺美术学校不服执行裁定申诉案

 

 2016年第8期(总第238期)

裁判要旨

        关于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仲裁,补充协议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机构是否可对主合同和补充协议一并进行仲裁的问题,关键在于主合同和补充协议之间是否具有可分性。如果主合同与补充协议相互独立且可分,那么争议解决方式应按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处理。如果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的补充,必须依附于主合同,则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也适用于补充协议

施工合同管理启示:

        承包人应通过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不同约定来选择适合争议解决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