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4—82987180(扬州)

13375289680(季主管)

0523—80986001(泰州)

18761096918(沈主管)

高朋文集
您的位置: 主页 > 资讯中心 > 高朋文集 >

最高院公报案例裁判要旨及管理启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



最高院公报案例裁判要旨及管理启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

一、2007年第6期(总第128期)——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

裁判要旨:

1、承包人依法将竣工结算文件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的28日内,既不表示认可也未提出修改意见,违反了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从第29天起,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成就。发包人的违约行为不能阻却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成就。

2、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施工合同管理启示:

    1、承包人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的期限及时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以确保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及时成就,如此,即便承包人未及时审价,也不影响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及主张要求发包人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逾期不审价,也不提出异议,承包人主张以其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的前提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及类似条款。

 

二、2007年第12期(总第134期)——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1、法律并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从解除合同时起算。

    施工合同管理启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应注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时点为解除合同之日,承包人应及时主张和行使优先受偿权。

 

三、2008年第8期(总第142期)——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该条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而不是指以存档合同文本为依据结算工程价款。

一般来讲,工程款收款人应当是承包人,如果是按承包人要求向其他单位付款,应 有承包人委托付款方面的证据。

关于工程欠款利息的计算,合同有约定的,应当遵从当事人的约定,只有在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才分别不同情况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

施工合同管理启示

1、本案中,存档合同文本条款与承包人持有合同文本不一致,提醒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字盖章时,务必认真审查各份合同文本的条款,以确保各份合同文本条款一致,对任一方添加的条款,应由双方签章确认,并对合同文本加盖骑缝章。

2、承包人应当加强工程款支付受领的管理,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款必须支付至承包人指定账户,同时,在出具授权委托书时,对受托人支付受领工程款作出限制。

3、承包人可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及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

 

四、2008年第11期(总第145期)——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

裁判要旨:

施工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合作开发合同中“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是指合作各方内部关系,而不是指对外关系,合作开发其他合作方不应对施工合同承担合同义务。

施工合同管理启示:

建设工程项目系合作开发项目时,承包人应与除发包人以外的其他合作方签订协议,或由其他合作方作出承诺,由其他合作方共同承担施工合同项下发包人的义务,特别是工程款支付义务。

 

 

顾增平,合伙人、高级律师,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PPP专业律师,扬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扬州市律协建筑工程与房地产业务委员会主任,扬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第三届扬州市优秀律师,第四届扬州市十佳律师,全国城建培训中心客座教授,中国工程建筑标准化协会客座教授。

顾增平律师自2000年执业以来,潜心研究建筑房地产领域法律事务,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全过程法律服务、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和风险防范、建设工程现场签证与索赔管理、竣工结算以及房地产开发的全过程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全国各地中院、高院及最高院成功代理近百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纠纷案件,为建筑施工企业挽回巨额损失。

    顾增平律师现担任扬州市建筑业协会、泰州市建筑业协会、扬州邗江区建筑业协会、扬州江都区建筑业协会及江苏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扬建集团、上海鼎迅集团等超过三十家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

    近年来,顾增平律师先后应邀在全国各地做"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实务应用"、"新常态下建设工程项目法律风险及防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策解读与实务"等专题讲座近百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