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报案例裁判要旨及管理启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
最高院公报案例裁判要旨及管理启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
一、2012年第9期(总第191期)——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1、如果合同无效后承包人只能主张合同约定价款中的直接费和间接费,则承包人融入到建筑工程产品当中的利润及税金就将被发包人获得。发包人依据无效合同取得了利润,这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不符,对施工方不公平,违反了等价有偿的原则。
2、在当事人提供的三份合同价款分配没有规律且无法辨别真伪,不能确认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法院可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工程价款作出司法认定。
3、在当事人之间没有作出以定额价作为工程价款的约定时,一般不宜认定以定额价确定工程价款,依《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及工程造价鉴定惯例,以市场价鉴定的意见更接近造价成本,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施工合同管理启示:
双方签订有两份及两份以上施工合同时,承包人应明确或通过有关函件确定哪份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即实际履行的合同。
二、2013年第6期(总第200期)——河南省偃师市鑫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理工学院、河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索赔及工程欠款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
发包人对于停工、撤场应当持有明确的意见,并应承担合理的停工损失,承包人、分包人也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损失的扩大,而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如及时将有关停工事宜早知相关各方,自行做好人员和机械的撤离等,以减少自身的损失。
施工合同管理启示:
1、停工、复工、撤场等情形,承包人应要求发包人签发书面文件,并做好费用损失索赔、工期索赔等手续。
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如做好人员、机械撤离,做好已完工程的维护、管理、保养等。
三、2013年第8期(总第202期)——威海市鲸园建筑有限公司与威海市福利企业服务公司、威海市盛发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案
裁判要旨:
竣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权利,也是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对建设工程组织验收,是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必经程序。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单方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符合法定程序,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施工合同管理启示:
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后,应按合同约定,备齐竣工验收资料,书面提请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
四、(2013年第11期(总第205期),莫志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
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来计算工程款。任一方不应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
施工合同管理启示:
承包人应关注施工合同对工程款计价、结算条款的约定,切忌存在合同无效按实结算工程款的想法。
五、2014年第4期(总第210期)——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
案涉工程款的结算,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与法律规定的国家审计的主体、范围、效力等,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问题,即无论案涉工程是否依法须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均不能认为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可以成为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结算的当然依据。
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而不能通过解释推定的方式认为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已经同意接受国家机关的审计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介入。
施工合同管理启示:
需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承包人一定要关注到关于工程款结算的约定,切忌约定为类似“以业主审计为准”的条款,以免出现本案的争议。
顾增平,合伙人、高级律师,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PPP专业律师,扬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扬州市律协建筑工程与房地产业务委员会主任,扬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第三届扬州市优秀律师,第四届扬州市十佳律师,全国城建培训中心客座教授,中国工程建筑标准化协会客座教授。
顾增平律师自2000年执业以来,潜心研究建筑房地产领域法律事务,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全过程法律服务、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和风险防范、建设工程现场签证与索赔管理、竣工结算以及房地产开发的全过程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全国各地中院、高院及最高院成功代理近百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纠纷案件,为建筑施工企业挽回巨额损失。
顾增平律师现担任扬州市建筑业协会、泰州市建筑业协会、扬州邗江区建筑业协会、扬州江都区建筑业协会及江苏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扬建集团、上海鼎迅集团等超过三十家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
近年来,顾增平律师先后应邀在全国各地做"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实务应用"、"新常态下建设工程项目法律风险及防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策解读与实务"等专题讲座近百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