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4—82987180(扬州)

13375289680(季主管)

0523—80986001(泰州)

18761096918(沈主管)

高朋文集
您的位置: 主页 > 资讯中心 > 高朋文集 >

最高院公报案例裁判要旨及管理启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三)

 


最高院公报案例裁判要旨及管理启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三)

一、2015年第6期(总第224期)——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1、发包人在签订合同前未提交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未提交经过审核的施工图纸,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为质量事故埋下隐患;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合理建议未予以充分重视,并研究相应措施,也未能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土方开控方案进行审查及组织论证,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承包人作为专业施工单位,在没有看到岩土详细勘察报告及经过审核的施工图情况下,即投标承揽工程,本身就不够慎重,发现特殊地质情况后虽提出建议,但在发包人不予认可后仍不计后果冒险施工,对桩基出现的质量问题采取了一种放任态度,这种主观状态和做法应得到否定性评价,故也应对工程质量承担一定的责任。

    施工合同管理启示:

    1、承包人投标前应审查地勘报告、施工图等资料,谨慎参加投标。

    2、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如发现特殊地质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监理人提出,并给出合理化建议,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二、(2015年第12期(总第230期),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工报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三份文本记载的开工与竣工日期均不相同的情形下,应当以监理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中载明的日期为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建筑面积量价合一计取固定总价,作为承包人其实现合同目的、获取利益的前提是完成全部工程,即该计价方式贯彻了工程地下部分、结构施工和安装装修三个阶段,即三个形象进度的综合平衡的报价原则。鉴于当前建筑市场行业普遍存在的地下部分和结构施工薄利或亏本的现实,现发包人单方违约解除合同,如果仍以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已完工程价款,则对承包人明显不公平,此时宜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计算已完工工程价款,亦符合《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四项“价款或价格约定不明确”的计价原则。

    交付施工资料和工程图纸,是承包人的随附义务,不应因发包人拒付工程款而免除。

    施工合同管理启示:

    承包人应充分注意到施工合同、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等文件中载明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注意收集实际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的证据。

在固定价(固定单价、固定总价)情形下,承包人应特别关注到投标报价时综合平衡报价的各项因素,尽可能将相关因素、计价方式体现到投标报价清单中,同时应注意在合同中增加约定解除合同情形下工程价款的结算约定,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三、2016年第4期(总第234期)——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1、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索赔条款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索赔意向书,否则可根据“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索赔条款的约定,承包人无权得到索赔”的约定,认定承包人无权获得相应部分的赔偿请求。

    2、在发包人已经依约及时将审计结果通知承包人的情况下,承包人如果不能对核减结果提出合理的异议及证据,则应该按照审计单位所审计的结果来结算双方的工程款。

    施工合同管理启示:

    承包人应严格依施工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书、索赔报告等,否则可能丧失索赔的权利。

    承包人对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或审计单位审计结果及时核对,并及时提出异议及合理的依据。

 

 

四、(2016年第8期(总第238期),湖南华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德工艺美术学校不服执行裁定申诉案)

    裁判要旨:

    关于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仲裁,补充协议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机构是否可对主合同和补充协议一并进行仲裁的问题,关键在于主合同和补充协议之间是否具有可分性。如果主合同与补充协议相互独立且可分,那么争议解决方式应按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处理。如果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的补充,必须依附于主合同,则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也适用于补充协议

    施工合同管理启示:

    承包人应通过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不同约定来选择适合争议解决的方式。

 

 

顾增平,合伙人、高级律师,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PPP专业律师,扬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扬州市律协建筑工程与房地产业务委员会主任,扬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第三届扬州市优秀律师,第四届扬州市十佳律师,全国城建培训中心客座教授,中国工程建筑标准化协会客座教授。

顾增平律师自2000年执业以来,潜心研究建筑房地产领域法律事务,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全过程法律服务、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和风险防范、建设工程现场签证与索赔管理、竣工结算以及房地产开发的全过程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全国各地中院、高院及最高院成功代理近百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纠纷案件,为建筑施工企业挽回巨额损失。

    顾增平律师现担任扬州市建筑业协会、泰州市建筑业协会、扬州邗江区建筑业协会、扬州江都区建筑业协会及江苏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扬建集团、上海鼎迅集团等超过三十家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

    近年来,顾增平律师先后应邀在全国各地做"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实务应用"、"新常态下建设工程项目法律风险及防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策解读与实务"等专题讲座近百场。